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宇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110年度偵字第8157號),經聲
請人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073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案件,經聲
請人以110年度偵字第815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然
該案中扣案含有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商標及附表二各編號所示
遊戲軟體之遊戲主機1臺及現金新臺幣(下同)200元,分別
為仿冒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所註冊商標之商品及販賣該商品
之犯罪所得,另扣案仿冒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商標「兔兔(
CONY)」之袋子1個,亦為仿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
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明
文。而專科沒收之物,應屬「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
收之」之絕對義務沒收者而言,是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前
開規定,即屬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又檢察官
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
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聲請人以110年度偵字第8157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
、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
而如附表三「商標文字/圖樣」欄編號1所示之商標,乃如附
表三編號1所示之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
冊核准登記,有各該商標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證在
卷可參(詳如附表一、三所示),且該案中扣案如附表三編
號1所示之物經送鑑後,結果屬仿冒品等情,有附表三「對
應卷證」欄編號1所示之鑑定文件在卷可憑(詳如附表三所
示),堪認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揆諸前開規定,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是本
件聲請核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㈡至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為被告於109年5月28日為警搜索
時所扣案,嗣於前案偵查中經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經濟
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資料及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
仿品比對報告,惟觀被告於警詢時供稱:LINE FRIEND收納
包是我購買滑鼠商品的贈品等語(見偵卷第20頁),又自員
警於被告所經營之蝦皮購物網路商店頁面中,並未見如附表
三編號2所示之物陳列於販賣頁面上,則該物品非屬被告持
以販售,應堪認定;復觀聲請人提出之商標註冊/審定號000
00000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資料(見偵卷第87至88
頁),可見該商標經指定所使用之商品類別中,並未包含「
滑鼠收納袋」或其餘關於「收納用品」之記載,則被告持有
該物品,是否違反前揭商標法相關規範,尚屬有疑。另聲請
人於前述110年度偵字第8157號緩起訴處分中,亦未提及此
部分物品,是就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而宜由聲請人另行
偵辦後再為適法之處理。
㈢而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
定旨在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如犯罪所得已
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或犯罪行為人已自動賠償被害人,而
完全填補其損害者,自不得再對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以免犯
罪行為人遭受雙重剝奪(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91號
判決參照)。換言之,所謂實際合法發還,是指因犯罪而生
民事或公法請求權已經被實現、履行之情形而言,不以發還
扣押物予原權利人為限,其他如財產犯罪,行為人已依和解
條件履行賠償損害之情形,亦屬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
字第167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扣案之現金200元部分
,固係被告於偵查中自動繳回,且自陳係販售上開仿冒商標
商品之犯罪所得(見偵卷第19頁)。惟被告嗣後已與告訴人
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以4萬元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此有刑
事陳報狀及和解契約等件在卷可佐(見偵卷第235至237頁)
,依前開說明,堪認本件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自不得再就扣案之現金200元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此部
分聲請於法不合,亦應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煒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季珈羽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附表一:
編號 商標 註冊/審定號 對應卷證 1 瑪琍 MARIO ⒈00000000號(權利期間:85年7月16日起至115年10月15日) ⒉00000000號(權利期間:99年7月16日起至109年7月15日)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資料(見偵卷第65至67頁) 2 SUPER MARIO BROS. 00000000(權利期間:98年8月16日起至118年8月15日)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資料(見偵卷第68頁) 3 SUPER MARIO 00000000(權利期間:103年4月1日起至113年3月31日)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資料(見偵卷第69至70頁) 4 MAIOR BROS. 00000000(權利期間:85年10月16日起至115年10月15日)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資料(見偵卷第71頁) 5 DEVIL WORLD 00000000(權利期間:104年11月16日起至114年11月15日)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資料(見偵卷第72至73頁) 6 DONKEY KONG 00000000(權利期間:96年3月1日起至116年2月28日)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資料(見偵卷第74頁) 7 ICE CLIMBER 00000000(權利期間:101年11月1日起至111年10月31日)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資料(見偵卷第75至76頁) 8 EXCITEBIKE 00000000(權利期間:108年8月1日起至118年7月31日)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資料(見偵卷第77頁)
附表二:
編號 遊戲名稱 1 Super Mario Bros. 2 Mario Bros. 3 Dr.Mario 4 Balloon Fight 5 Baseball 6 五目ならべ 連珠 7 Clu Clu Land 8 Devil World 9 Donkey Kong 10 Donkey Kong JR. 11 Donkey Kong 3 12 Donkey Kong JR.Math 13 Donkey Kong Classics 14 F1 Race 15 Golf 16 Ice Climber 17 4人麻將 18 麻雀 19 Pinball 20 Popeye 21 Tennis 22 Ice Hockey 23 Soccer 24 Tetris 25 Volleyball 26 Excite bike 27 Urban Champion
附表三:
編號 商標文字/圖樣 商標權人名稱 商標註冊/審定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對應卷證 1 如附表一所示 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 如附表一所示 仿冒之任天堂Family Computer遊戲主機1臺 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資料(見偵卷第65至77頁) ⒉徐宏昇律師鑑定意見書及附件(見偵卷第57至79頁) ⒊蝦皮商場網站網頁列印資料、訂單明細(見偵卷第51至53頁) ⒋蒐證照片(見偵卷第55頁) 2 「兔兔(CONY)」圖樣 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權利期間:104年12月16日起至114年2月15日) 仿冒「兔兔(CONY)」之袋子1個 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資料(見偵卷第87至88頁) ⒉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見偵卷第89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109年5月28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29至3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