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146號
TYDM,114,單聲沒,146,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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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俊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
(114年度聲沒字第8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夾鏈袋壹只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俊旻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43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件所查扣之夾鏈袋1只,為被告施用
毒品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亦有規定。
三、經查:
 ㈠被告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
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緝字第43號案件所查扣之
夾鏈袋1只,為被告所有並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
於警詢時供明在卷(112年度毒偵字第697號卷第11頁),並有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112
年度毒偵字第697號卷第81頁),依前開說明,聲請人就此部
分單獨聲請本院宣告沒收,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綜上,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沒收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雅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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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