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KIM HOON DANIEL(中文姓名:金勳)
上聲請人因被告犯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4年度聲
沒字第9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偽造護照壹本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KIM HOON DANIEL(中文姓名:金勳)
因涉嫌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
2年度偵字第528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
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護照1本(112年保字第8673號),經
送內政部移民署國際事務大隊鑑識調查隊鑑驗結果,認扣案
之護照無任何螢光防偽特徵,欄位文字、第二影像列印特徵
與真版亦明顯不同,且有紙張經破壞及黏貼之工具痕跡等情
,有該隊鑑驗書1份在卷可稽,足認扣案之護照1本確屬被告
所有供犯行使本件偽造特種文書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
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
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
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
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
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
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同法第4
0條第3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布吉納法索籍護照號碼:M0000000號之護照1
本(112年保字第8673號),經送內政部移民署國際事務大
隊鑑識調查隊鑑驗結果,認扣案之護照無任何螢光防偽特徵
,欄位文字、第二影像列印特徵與真版亦明顯不同,且有紙
張經破壞及黏貼之工具痕跡等情,有該隊112年6月28日鑑驗
書1份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之護照1本,確屬被告所有、
且供犯行使本件偽造特種文書所用之物無訛,從而,聲請人
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鄒宇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