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130號
TYDM,114,單聲沒,130,2025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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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ULINDA MINA SARI(中文名:莊蜜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調製雞腸壹包(毛重參點肆伍公斤)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SULINDA MINA SARI因違反動物傳染病
防治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926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
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調製雞腸1包(毛重3.45公斤
,聲請書誤載為淨重,應予更正)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
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
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
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檢
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9264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
間為1年,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3565號駁
回再議確定,且於民國112年4月25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
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及桃園地檢
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
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屬實。次查,扣案之調製雞腸1包(毛重3
.45公斤),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
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筱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鎰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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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