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125號
TYDM,114,單聲沒,125,2025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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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鄒秋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24411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843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鄒秋金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6月7日以113年度偵字第2441
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3年7月10日確定,並於114年7月9日
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TEREA加熱式菸
草(PURPLE MENTHOL)2盒,係被告未依菸酒管理法取得許
可執照而擅自輸入之私菸,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菸酒管
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
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前3項查獲應沒收
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
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或沒入之,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
、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
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
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
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6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TEREA加熱式菸草(PURPLE MENTHOL
)2盒屬被告所有,為被告未依菸酒管理法取得許可執照而
擅自輸入之私菸等情,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個案委任書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收據
及搜索筆錄、扣案物照片在卷可參(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24411號卷【下稱113偵24411號卷】第5至6、
17、21、25至28、29、33至34、47至49頁)。又被告該案涉
犯輸入私菸罪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6月
7日以113年度偵字第24411號為緩起訴處分,由臺灣高等檢
察署於113年7月10日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5830號處分書駁
回再議確定,並於114年7月9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
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緩起訴
處分命令通知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113偵24411
號卷第53至55、63、65頁;本院卷第13頁),復經本院核閱
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訛。是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扣案如附表所示TEREA加熱式菸草(PURPLE MENTHOL)2盒
,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菸酒管理法第57條
第1項、第4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初怡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伶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TEREA加熱式菸草(PURPLE MENTHOL) 2盒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收據及搜索筆錄(見113偵24411號卷第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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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