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前成 (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傷害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
聲字第20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涉犯傷害等罪嫌,因被告於民國
105年8月24日死亡,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
度偵字第163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安全帽1個為被
告所有且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
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
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40條第3項定有明文。於該沒收客體屬於犯罪行為人
所有之情形,如因犯罪行為人死亡,致未得追訴或經法院諭
知不受理判決者,法院仍得依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單獨
宣告沒收,惟該物已因繼承發生而歸屬繼承人所有,檢察官
聲請法院沒收時,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5規定,以書
狀記載應沒收財產之對象、標的,及其由來之刑事違法事實
,構成單獨宣告之依據等事項與相關證據,亦即應記載「財
產所有人」即繼承人之姓名等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
三、經查:
㈠被告因涉犯傷害等罪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被告已於105年8月24日死亡而以105年度偵字第16309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
等件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
㈡惟被告死亡時,其財產(即扣案之安全帽1個)應由繼承人取
得,依前開說明,檢察官應確認被告之繼承人,並以其繼承
人為對象,於聲請書中記載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
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本件檢察官仍以被告為對象,逕向本院聲請沒收
,顯未合法律上之程式。
㈢又考量扣案之安全帽乃一般日常生活中常見之物,並非違禁
物,倘對被告之繼承人宣告沒收或追徵,後續為保障繼承人
之程序參與及救濟之權利,而所進行之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
恐造成司法資源過度耗費,顯然不符比例,應認欠缺刑法上
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或追徵。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堯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羽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