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967號
TYDM,114,單禁沒,967,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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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恩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8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指虎1只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
 ㈠、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下稱槍砲條例)所稱之刀械
,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
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
,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第4條第1項第3款所
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
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且有刑罰之規定,屬違禁
物,此觀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及第14條規定自
明。
 ㈢、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
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認
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
訟法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6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
 ㈠、被告違反槍砲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
民國113年4月10日以113年度偵字第17570號案件為緩起訴
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本案扣得手指虎1只,經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定,鑑驗結
果符合「槍砲條例」所列管刀械圖例及其要件,認屬槍砲
條例所管制之刀械,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3年3月21日函
暨檢附之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附卷可稽(偵字第17570號
卷第13頁至第15頁),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應沒收之。
 ㈢、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手指虎1只,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信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鈺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聲沒字第830號檢察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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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