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國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8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麻黃壹包(驗前純質淨重約二五六.三
九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級、
第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此應
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成罪)之第三級
、第四級毒品而言;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
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同條
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
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轉讓及持有純質淨重達一定
重量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
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
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最
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30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違禁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
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劉國盛因涉嫌施用及逾量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184號
號以被告死亡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
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上開案件扣案白色晶體1包,經送
驗檢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麻黃成分,純度約56%,驗前純
質淨重約256.39公克,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2月
6日刑理字第1136015679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足認係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4款所列之第四級毒品,並屬違
禁物無訛,且裝盛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均沾附有毒品殘渣,
依現行技術難以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皆應依
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鑑驗用罄部分,因
已滅失而不存在,即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品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