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885號
TYDM,114,單禁沒,885,202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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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坤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9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坤山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773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本案所查扣之武士刀1把,經
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定,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
管之刀械,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
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
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
有殺傷力之刀械;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
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
、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於
民國110年11月4日以110年度偵字第377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而扣案之武士刀1把,經送
鑑驗結果,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制之刀械等情,
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0年4月9日桃警保字第1100025686號
函暨所附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附卷為憑,足認扣案之武士
刀1把係違禁物。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藝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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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