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875號
TYDM,114,單禁沒,875,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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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昕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昕宸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52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期滿未經撤銷;而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
物,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52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民國1
13年10月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核閱全卷無
訛,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扣案如附
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呈現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如附表編號1、2備註欄所示之檢
驗報告在卷可稽,堪認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確含有第二
級毒品成分,屬法律禁止持有之違禁物,是檢察官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盛裝如附表編號1
、2所示毒品之包裝袋1只、器具1組,因難將袋內所殘留微
量毒品完全析離,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同沒收銷燬。
至毒品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姿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1 白色結晶塊 1包 毛重0.3390公克,淨重0.1020公克,鑑驗取用0.0002公克,驗餘淨重0.1018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0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參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6522號卷第135頁) 2 吸食器具 1組 經乙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0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參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6522號卷第1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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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