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874號
TYDM,114,單禁沒,874,2025090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垂聰


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違禁
物(114年度聲沒字第9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扣案物名稱與數量」欄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垂聰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案件,業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969號認為
  同署114年度偵緝字第108號、114年度毒偵緝字第80、83、8
4、85號案件之不起訴效力所及而簽結在案,而該案件如附
表所示之查扣之物,經送鑑定分別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
、異丙帕酯、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
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附卷可稽,均屬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
物,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
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
,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
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
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
有規定。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扣案物名稱與數量」欄所示之液體4瓶
、菸彈2個、殘渣袋1個,經分別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
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全圖譜掃描(FULL
SCAN)檢驗結果,確分別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依托
咪酯、異丙帕酯,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分別
有附表所示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
局扣押物品清單、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各1份
附卷可稽。而依托咪酯、異丙帕酯、甲基安非他命均屬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非經
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是如
附表「扣案物名稱與數量」欄所示之物,均確屬違禁物無訛
,從而,聲請人據此就附表所示之毒品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而包裝前開毒品之包裝瓶、塑膠袋等
容器,既無法與所盛裝之毒品析離之必要與實益,當應整體
視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取樣耗損部分,
既已鑑驗用罄而滅失,自毋庸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鄒宇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與數量 毒品鑑定報告 1 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之液體4瓶(毛重52.85公克) (編號:114FF-016;114年安字第1705號)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4年2月14日報告編號:A7568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聲沒卷第15頁) 2 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之電子菸菸彈2個(毒品編號:114FF-016) (毛重70.52公克、6.42公克;114年安字第1705號)。 同上 3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1 個(毒品編號:114FF-016)(毛重0.18公克、114年安字第1705號)。 同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