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860號
TYDM,114,單禁沒,860,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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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伯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
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鍾伯淳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
字第463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查:
 ㈠被告鍾伯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桃園地檢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6392號為不起訴處分乙節,有上開
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又扣案如附
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其檢驗結果如附表「檢驗結果」
欄所示,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3年1
0月15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49頁)
,堪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
級毒品無訛。
 ㈡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於113
年9月9日,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蓮園商旅510號房,
搜索被告鍾伯淳曾冠華而扣得。又另案被告曾冠華於警詢
及偵訊時供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渠所有,並為渠施
用毒品所用等語(見偵卷第87、161頁),且被告曾冠華
該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467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嗣本院認渠有繼續施用毒
品之傾向,以114年度毒聲字第51號裁定入戒治處所強制戒
治,於114年8月20日執行完畢,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4
年度戒毒偵字第189至1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
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參,足認附表所示之
物實非被告所有,且與被告無關,而係另案被告曾冠華涉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之證物,不應對被告鍾伯淳諭知沒收
銷燬。從而,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物聲請沒收銷燬,於法未
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琍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紫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檢驗結果 1 安非他命1包 (扣押物品目錄表記載毛重0.47公克) 白色透明結晶1包,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0.48公克,淨重0.266公克,使用量0.002公克,剩餘量0.264公克,驗餘總毛重約0.47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 吸食器(含玻璃球)1組,以甲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 削尖吸管1根 吸管1支,以甲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胺非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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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