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854號
TYDM,114,單禁沒,854,2025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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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昭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
度聲沒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鍾昭威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
634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
係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
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另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下同)4,50
0元,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刑
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
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
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
沒收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之1為不起訴
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
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亦為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所
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
偵字第3634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
在卷可稽,且經本院核閱該偵查卷宗屬實。而扣案如附表
所示之物,經鑑定認屬仿冒物品等情,有如附表「證據卷
頁欄」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為侵害
商標權之物品,屬專科沒收之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
定,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
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另扣案之現金4,500元,係被告販售仿冒商標商品所得之獲
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明確,核屬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之犯罪所得,是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
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煜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專用期限 證據卷頁 1 零錢包255件 Sumikkogurashi & Device(2)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19年10月15日 ⑴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1份(112偵36348卷第51頁) ⑵ Sumikkogurashi(  角落小夥伴)112年1月2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同卷第49頁) 2 筆袋18件 3 紅包袋294件 4 原子筆77件 5 鉛筆1601件 6 筆芯121件 7 筆記本84件 8 畫本207件 9 貼紙105件 10 紙膠帶40件 11 修正帶24件 12 橡皮擦30件 13 紙條2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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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