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783號
TYDM,114,單禁沒,783,2025093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智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8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智傑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352號不起訴處
分確定在案;而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檢
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
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3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
上揭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憑。扣案如附
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呈現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陽性反應,此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檢驗報告在卷可稽,堪
認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屬法律禁止持有
之違禁物,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又盛裝如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難將袋內
所殘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同沒
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
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附表: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白色透明結晶 1袋 毛重0.52公克,淨重0.292公克,鑑驗取用0.002公克,驗餘淨重0.29公克,驗餘毛重0.518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8月27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4592】,參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4291號卷第45頁)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