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毅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聲沒字第7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毅強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
毒偵字第11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吸食器1組等物,經送檢驗後,
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此有附表所示之檢驗報告附卷
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
級毒品,屬違禁物,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
度毒偵字第11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有法院前案紀
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憑。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之毒品成分
,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一)1紙(見112年
度毒偵字第1169號卷第195頁)在卷可稽。本院核對卷附扣
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毒品編號對照表、毒品初步
鑑驗報告單、扣案物照片(見同上卷第47至49頁、第55頁、
第59至63頁、第197至201頁)後,認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銷毀,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盛裝毒品之包裝
袋,因與殘留於該包裝袋上之毒品無法析離,應一併整體視
為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
失不存在,即無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附此敘明。
㈢又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沾有微量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
),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如附表
編號2備註欄所示之毒品成分鑑定書(二)在卷可佐,其上
沾殘之甲基安非他命無法完全析離,自應一體視之,仍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智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成分 備註 1 ①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前毛重1.4381公克) ②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前毛重0.9443公克) ③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前毛重1.2322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①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㈠(112年度毒偵字第1169號卷第195頁) ②毒品編號:DJ000-00000、DJ000-0000-0、DJ000-0000-0 2 吸食器1組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①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㈡(112年度毒偵字第1169號卷第189頁) ②毒品編號:DJ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