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621號
TYDM,114,單禁沒,621,2025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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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東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
字第5619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66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余東亮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6193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扣押之武士刀1把,係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屬違禁物,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民國113年5月8日函暨刀械鑑驗工作紀錄表、紀錄相片等附
卷可參,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
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案件未起訴、不起訴或無罪判決時,法
院仍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宣告沒收。又槍砲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
、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
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非經主管機關
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11月14日以113年度偵字第56193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卷宗無訛。
(二)扣案之武士刀1把,經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驗,鑑驗結果
為刀刃長約69.5公分、刀柄長約27公分、單刃開鋒,屬槍砲
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武士刀)等情,此有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113年5月8日桃警保字第1130061379號函暨刀械鑑
驗工作紀錄相片附卷可查(見113年度偵字第56193號卷第25
、26頁),堪認上開扣案之武士刀1把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刀械無訛,依前揭規定與說
明,核屬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應依法沒收。從而,聲請人前揭聲請,於法有據,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宜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梨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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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