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THI CAM THU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6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NGUYENTHICAMTHU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
檢察官以114年偵字第141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鑑定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之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沒收並諭知銷燬。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
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
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
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
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41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
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
鑑定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此有台灣
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附卷可佐
,足見前開扣案物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於法即無不合。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
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
要,應視同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用罄滅
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世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渝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及單位 備註 1 白色透明結晶體 1包 一、鑑定方法; ㈠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 ㈡全圖譜掃描(Full Scan)。 二、鑑定結果: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毛重0.65公克、淨重0.477公克、取樣0.002公克,驗餘淨重0.475公克。 三、檢樣檢品已檢驗用罄。 2 白色透明結晶體 1包 一、鑑定方法; ㈠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 ㈡全圖譜掃描(Full Scan)。 二、鑑定結果: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毛重1.41公克、淨重0.227公克、取樣0.002公克,驗餘淨重0.225公克。 三、檢樣檢品已檢驗用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