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517號
TYDM,114,單禁沒,517,202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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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國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外包裝袋,驗餘淨重壹
點捌肆柒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姚國安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028號、第1
1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
經送鑑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聲請依
法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028號、第1197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
,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
 ㈡被告於上開案件為警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為供其自行施
用之物,此據被告於警詢中陳述明確,可認屬其施用後所剩
餘,且經鑑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驗前含袋毛重2.
433公克,淨重1.8517公克,取樣0.004公克鑑定,驗餘淨重
1.8477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5月6日北榮毒鑑字
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副本卷可稽在卷可稽,足認上
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
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各包裝袋,因沾附
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
應當整體視為毒品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盡之毒品既已滅
失,自無庸再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彩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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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