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462號
TYDM,114,單禁沒,462,202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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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AN HUU DUY


TRUONG THI DIEP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TRAN HUU DUYTRUONG THI DIEP所涉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4828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均檢出
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2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
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48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
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
藥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均檢出MDMA成分,有附表所示之
資料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第二級毒品MDMA,屬違
禁物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另盛裝
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
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前開毒品沒收銷燬之。至
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
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曹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沛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附表:
扣案物 鑑定結果 相關資料 藍色藥丸2包(含包裝袋2個) ⑴含袋毛重:5.81公克 ⑵淨重:3.399公克 ⑶使用量:0.076公克 ⑷剩餘量:3.323公克 ⑸驗前總淨重4.457公克 ⑹驗餘總毛重:5.734公克 ⑺鑑定結果:檢出MDMA成分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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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