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金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金富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
4年度毒偵緝字第220、222、223、224、225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而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檢出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
室鑑定書、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稽,屬違
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又扣案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毒品犯罪所用之物,亦聲
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又供犯罪所
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之物
,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
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
第3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
聲字第64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
向,於民國114年4月16日釋放出所,並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
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220、222、223、224、225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
㈡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分別經送鑑驗結
果,均檢出海洛因成分,有附表編號1、2所示之資料在卷可
稽,足認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
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
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
同查獲之前開毒品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
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注射針筒3支,為被告所有,供其為施
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在卷(見毒偵2700號卷
第11頁反面、毒偵4750號卷第8頁),聲請人就此部分單獨
聲請本院宣告沒收,亦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曹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沛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定結果 相關資料 1 粉末檢品1包 (含包裝袋1個) ⑴毛重:1.61公克 ⑵淨重:0.56公克 ⑶驗餘淨重:0.45公克 ⑷鑑定結果:檢出海洛因成分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毒品編號:112DH-165)、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 2 白色粉末1包 (含包裝袋1個) ⑴毛重:0.29公克 ⑵淨重:0.1039公克 ⑶驗餘淨重:0.1009公克 ⑷鑑定結果:檢出海洛因成分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毒品編號:DK-0000000)、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 3 注射針筒3支 無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