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4年度,83號
TYDM,114,原附民,83,202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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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83號
原 告 朱名均
被 告 朱宏恩

曾建銘

彭麒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原金訴字第69號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連弘毅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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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