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4年度,17號
TYDM,114,原附民,17,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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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陳進
被 告 蔡振華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4年度原簡字第41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
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因傷害案件(114年度原易字第4號,嗣因被
告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以114年度原簡字第41號簡易判決
處刑),經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損害賠償數額認定不易,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
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田時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冠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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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