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侵訴字,114年度,6號
TYDM,114,原侵訴,6,202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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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侵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信龍(原名李實強





選任辯護人 蔡敦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原
侵訴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114年10月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復經本
院通緝到案後,於民國114年7月3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
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居無定所乙節,亦據被告供承在卷,
足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法定羈押事由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3)日裁定羈押,並執行
羈押在案。
二、復經本院於114年9月23日訊問後,被告仍陳明現仍無住居所
可供傳喚且無甚資力,本院認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
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原羈押屆滿日(114年10月2日)之翌(3)
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羅杰治                   法 官 陳藝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霜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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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