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侵訴字第10號
聲 請 人 AE000-A113264(年籍詳卷)
代 理 人 陳韻如律師
被 告 杜志雄
選任辯護人 林三加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113年度偵字第32642號
),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AE000-A113264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涉犯刑法第224條第1項之罪,經檢察
官提起公訴,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所列得
為訴訟參與之案件,聲請人即被害人AE000-A113264(基本
資料詳卷)為瞭解訴訟程序經過、卷證資料,並適時陳述意
見,依法聲請參與訴訟等語。
二、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
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
與本案訴訟。另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
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
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
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455條之40第
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刑法第224條第1項罪嫌,核屬刑
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所定之罪;復經本院徵詢
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均表示同意(見本院卷第61頁),並
斟酌本案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
聲請人之利益等情後,認為准許聲請人參與本案訴訟有助於
達成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是聲請人本
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李佳勳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智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