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14年度,40號
TYDM,114,侵訴,40,202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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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侵訴字第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宏利


指定辯護人 顏碧志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122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犯乘機性交罪,處有期
徒刑參年捌月;又犯乘機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
徒刑肆年。
  事 實
甲○○為代號AE000-Z000000000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詳卷,下稱
A女)朋友丙○○之爺爺,A女因故於民國112年6、7月間借宿甲○○
、丙○○位在桃園市中壢區住所(地址詳卷,下稱本案處所)。詎
甲○○竟於此期間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於112年6月3日下午5時許,在本案處
所客廳沙發上,甲○○不顧A女拒絕,觸摸A女大腿並往其大腿
內側撫摸,以此方式對A女為強制猥褻行為得逞1次。
二、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於112年7月7日某時,在本案處所客
沙發,甲○○趁A女因服用安眠藥熟睡而不知抗拒之際,將
其生殖器插入A女口腔內,以此方式對A女為乘機性交行為得
逞1次。
三、基於乘機猥褻之犯意,於112年7月15日下午5時30分許,在
本案處所之丙○○房間內,甲○○趁A女因服用安眠藥熟睡而不
知抗拒之際,掀開A女之上衣並舔其奶頭,以此方式對A女為
乘機猥褻行為得逞1次,A女驚醒後遂至本案處所另一房間向
丙○○求救。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A女之警詢筆錄無證據能力:
  被告甲○○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A女於警詢供述之證據能力(侵
訴卷第90、93頁),而證人A女於警詢時之供述尚無具有較可
信之特別情況,且因證人A女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經以證
人之身分具結證述在卷,則其於警詢時之供述即非為證明犯
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證人A女警詢時之陳述,因係被告
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並無刑事訴訟法所規定得為證據
之情形,依同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本案
犯罪事實之證據。  
二、被告與A女、證人丙○○間於112年7月7日案發後之錄音及譯文
,有證據能力:
  辯護人雖爭執該錄音譯文稱係被告於審判外非任意自白而無
證據能力等語(侵訴卷第90、93頁),然參被告於警詢時稱:
我不知道譯文中我為什麼要道歉等語(偵卷第17頁),於偵查
中稱:譯文是我、A女和丙○○的對話,我當時很醉等語(偵卷
第92至93頁),於本院訊問時供稱:我孫女跟A女來質問我的
時候,我說我喝醉了不知道等語(侵訴卷第74頁),於本院審
理時供稱:我不記得有質問錄音這件事,也不記得有跟A女
和丙○○道歉等語(侵訴卷第204頁),則被告自警詢、偵查至
本院訊問、審理時始終對於該錄音譯文中有何遭以不正方法
訊問、其陳述無任意性之情節均未具體表明,被告及其辯護
人復未提出其他證據或其他證據調查之聲請,自無以徒憑被
告空言稱喝醉,逕認上開錄音譯文有何未依其自由意志任意
陳述之情形,是上開錄音譯文,自得為證據。
三、本判決所引用A女警詢以外其餘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
述,被告及其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且於言詞辯論終結
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並
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應
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
有證據能力。至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
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反面解釋,當有證據能力,復經本院審理時,提示並
告以要旨,使當事人充分表示意見,自得為證據使用。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上開犯行,於準備程序時辯稱:我不承
認,A女有吸毒,她在我家吸食安非他命,我都沒有碰她身
體任何部位,我不知道她有沒有吃安眠藥等語(侵訴卷第88
頁),於審理時則辯稱:我不記得了等語(侵訴卷第204頁)。
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A女之影片譯文場景不在客廳沙發
也沒有被告觸摸其大腿畫面,也無人提及摸大腿行為,無從
補強A女指稱被告觸摸其大腿之行為;而丙○○對本案犯罪事
實均未親眼見聞,全部都是聽A女轉述,不具補強證據之適
格;又依A女證述無從描述被告生殖器,此與常情不符,A女
及丙○○於錄音譯文中不但持續對被告咆嘯怒罵、強迫被告承
認,甚至拿球棒威脅打被告,被告縱使有摸A女大腿,至多
僅構成性騷擾等語(侵訴卷第206、209至220頁)。經查:
㈠、A女為被告孫女丙○○之朋友,A女於112年6、7月間借宿本案處
所等節,為被告所不否認,並經證人A女、丙○○於偵訊及本
院審理時證述明確,首堪認定。
㈡、證人A女於偵查中證稱:我當時跟男朋友分手,所以去借住朋
友丙○○家,她家還有她阿公即被告、阿嬤,我有時候會去上
班,上班時間不一定,丙○○當時無業,有時候會跟朋友出去
阿嬤白天上班、晚上在家,被告是整天在家,第一次被告
在客廳,我在客廳看電視或吃東西,被告直接摸我大腿中間
,我跟他說不行之後就回房間,我第一時間有跟丙○○說這件
事,第二次也是在客廳摸我大腿,具體係節有點忘記,那天
是112年6月3日下午5時,第三或四次是我吃安眠藥在客廳睡
覺,睡覺中被告直接將生殖器放入我嘴巴裡,我驚醒將他推
開,那是白天發生的,我有跟丙○○講,丙○○拿球棒棍去跟被
告對質,我是感覺到被告生殖器在我嘴巴裡,他自己在動他
的身體我驚醒,當時丙○○可能在她房間或舅舅房間睡覺,我
就去跟丙○○講這件事,講完丙○○去拿球棒找被告對質,我有
錄音,最後一次是我在丙○○房間睡覺,丙○○在她舅舅房間睡
覺,被告進來直接掀我衣服、舔我奶頭,當天我穿短袖、短
褲,沒有穿內衣,我睡覺驚醒看到被告在舔我,情緒崩潰,
我就跑去丙○○所在房間敲門,跟丙○○講這件事,丙○○就去對
質,我覺得發生太多次了就直接搬回家住等語(偵卷第102至
105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當時我跟被告的孫女是好朋友
,我跟男友分手,原本住在前男友家被迫要搬出去,所以住
在被告家,我跟被告孫女同房,家裡還有阿嬤即被告的妻子
,被告有摸我大腿,我記得是在客廳,第一次、第二次被告
都有摸我大腿,我衝回他孫女房間把門鎖起來,但他還一直
敲門撞門,我感到很害怕,我有錄影,被告那時候有說再不
放他進房間我就死定了,我是躲到房間對著房門拍攝被告敲
房門的影片,當下我記得沒有其他人在,我有跟被告孫女
我被嚇到,忘記是用Line還是當面說的,詳細日期我都不太
記得了,以之前提供影片的時間為準,還有次被告趁我吃安
眠藥睡著的時候,把他生殖器放在我嘴巴裡,我驚醒馬上把
被告推開,當時我躺在客廳沙發,我很淺眠,感覺到有東西
塞在我嘴巴,直接驚醒看到被告就把他推開,我記得被告是
站著,我跑回被告孫女的房間,我沒有回頭看他,還有一次
被告趁我睡覺時,進到他女孫房間,當時我在裡面睡覺,有
沒有吃藥已經忘記了,他把我衣服掀開舔我的奶頭,我當時
有吃憂鬱症、焦慮症的藥,現在沒有吃了,藥名已經忘記了
,我當時穿T恤,裡面沒有穿內衣,被告舔我奶頭時我驚醒
,被告每次行為我都有跟他孫女講,發生舔奶頭一事我當天
就搬離他家了,我錄音的時候被告孫女也在旁邊,她有請被
告跟我道歉等語(侵訴卷第169至178頁),觀諸證人A女上開
證述內容,就其於上開期間因何借住本案處所、前揭事實經
過、案發後立即告知證人丙○○、丙○○與被告對質等情節,證
述甚詳,且於偵查及審理時證述均一致而無重大瑕疵,考量
證人A女與被告或其家人均無仇隙恩怨,應無刻意誣陷之必
要,是其證述,堪可採信。
㈢、證人丙○○於偵查中證稱:A女住在我家即本案處所約不到2個
月,她當時說男友劈腿、會打她,所以讓她暫時住我家,A
女友提過阿公即被告的事,大個說過2、3次,她有講過被告
舔她奶頭,應該是A女要搬走前3天跟我講的,是用LINE打電
話跟我說,也反應過說她在客廳睡覺,被告摸她,112年7月
7日當時我人在我舅舅房間睡覺,A女敲門等叫我起來,說被
告放生殖器在她嘴巴的事情等語(偵卷第85至87頁);於本院
審理時證稱:A女是我國中同學,112年間A女說她前男友出
軌沒有地方住,我出於同情所以收留她,她大概住我家差不
多兩個月,是住我的房間,我印象比較深刻的是A女曾跟我
說被告曾拿性器官塞她嘴巴以及舔她奶頭,這兩件事是分開
的,女也有反應過被告摸她大腿,我記得那是我下班後A女
跟我面對面說的,我曾去質問被告,A女說她在我房間睡覺
,她有吃身心憂鬱症藥,所以睡覺會昏迷不醒,被告進去把
懶趴塞進去她嘴巴,她突然驚醒,她是直接跟我當面講的,
奶頭是用LINE電話講的,A女當時好像剛睡醒口氣有點嚇
到,說被告舔她奶頭,我的回應是如果真的有這件事請她去
醫院採DNA,我家只有我、被告、阿嬤一起住,有3間房間,
被告和阿嬤住主臥,我住次臥,還有一間空房是以前舅舅住
的,他結婚搬出去所以房間是空的,A女到我家住時因為舅
舅假日會回來,所以A女沒有住舅舅房間,我當時有工作但
時間不固定,A女也沒有固定工作時間,阿嬤基本上都是外
出工作,錄音譯文的內容是因為我看到被告有拿我房間鑰匙
,A女又說被告把生殖器放在她嘴巴這件事,我當時很火大
才找被告質問,A女搬走後跟我就完全沒有聯絡了等語(侵訴
卷第133至142頁)。而證人丙○○雖為A女之同學,亦為被告直
系血親孫女,且於案發後與A女並無聯繫,應無維護A女之可
能,又觀證人丙○○上開偵查及審理中之證述,被告為本案犯
行後A女均立即明確告知證人丙○○,且證人丙○○證述內容就A
女借住本案處所之緣由、被告摸A女大腿、將其生殖器插入A
女口腔內、趁A女因服用安眠藥熟睡時舔其奶頭等本案犯行
之經過及情節、A女向證人丙○○陳述時驚嚇之情緒、其等與
被告對質等細節,亦均與A女前揭證述相符,堪以採憑,足
為A女證述之補強證據。
㈣、而參卷內112年6月3日錄影譯文,影片中被告多次表示:「開
門啦」、「你開門就好了」、「你開門啦」、「抱一下我就
出去了」,而A女反覆表示:「阿公不要」、「你要幹嘛
、「阿公你這樣講就好」、「阿公你這樣我會怕」、「阿公
你去休息,你去睡好嗎好嗎好嗎」等語(偵卷第39頁),核與
A女前揭證述其遭被告撫摸大腿後躲至房間內、被告仍不斷
敲門等節相符,而足以補強上開A女之證述;另觀經檢察官
勘驗之112年7月7日錄音內容,A女於該日案發後不斷哭泣,
此有檢察官勘驗筆錄可參(偵卷第111至115);再參112年7月
15日之錄音譯文,A女不僅表明「我現在看到他(指被告)覺
得非常噁心,我覺得我現在身體非常噁心」、「我不要,我
不要我不要看到他」、「離我遠一點」等語,證人丙○○並對
被告稱「你沒有看到人家在哭嗎?...阿人家哭成這樣你到
底在幹嘛」、「你這算性侵案你知不知道」等語,被告並有
對A女道歉表示「對不起喔,我剛才對你不禮貌的事情,對
不起」等語(偵卷第41至42頁),可見A女斯時情緒激動而哭
泣、對被告有強烈負面反應,均符合妨害性自主案件被害人
於案發後呈現之情緒反應,況被告於112年7月15日之錄音譯
文中從未辯駁、否認本案犯行,反而係不斷對A女道歉,益
可佐證被告確有為本案犯行。
㈤、辯護人雖以本案並無A女證述以外之佐證等語為被告辯護,然
本案除A女之證述,亦有證人丙○○上開證述,以及前揭錄影
、錄音譯文及勘驗筆錄可佐;至丙○○雖於7月7日錄音譯文中
拿著球棒(偵卷第113頁),然於勘驗筆錄中,被告尚能詢問
「那你拿球棒是怎樣,要打我是不是」、「那你認為我要跟
你怎麼樣」、「我不知道做了什麼事情」等語(偵卷第113至
114頁),顯然被告並未因丙○○之行為或質問語氣而致其自由
意志受影響,況且在丙○○拿球棒之前,被告於錄音中已屢次
對A女道歉(偵卷第112頁),又於7月15日之錄音譯文中亦有
多次向A女道歉之情事,辯護人稱被告係遭威脅、被強迫承
認云云,尚無足採;末參被告於警詢時供稱:A女跟我孫女
一樣大,我哪有可能那種觀念等語(偵卷第15頁),又於偵查
中稱:我在影片中說要抱A女,是喝醉了,我喝很醉了,我
喝醉了不記得有無摸人家大腿等語(偵卷第92頁),足見被告
明知A女與丙○○之關係、年紀,自應知悉A女無意願同意被告
撫摸其大腿,仍違反A女意願為事實欄一所載之猥褻行為,
核與性騷擾之構成要件不相符,是被告及辯護人前揭所辯,
均無足採。
㈥、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均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於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被
告於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
被告於事實欄三所為,係犯刑法第225條第2項之乘機猥褻罪
。被告上開3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求自己性慾之滿足,
分別為上開行為,又否認犯行,並未與A女和解或賠償,兼
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中狀況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 警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徐銘韡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吳士衡         
                   法 官 侯景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芳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
(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225條
(乘機性交猥褻罪)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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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