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17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舜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
78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
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
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
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舜杰因過失傷害案件,雖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惟被告已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姚懿珊 法 官 張庭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士豪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