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40號
TYDM,113,附民,40,2025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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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張麗雲
被 告 范翔益

張科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45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范翔益張科閔被訴詐欺等案件,被告范翔益部分
業經本院判決免訴、被告張科閔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
,依上開規定,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由本院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
,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羅杰治                    法 官 高健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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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