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792號
TYDM,113,附民,1792,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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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79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中壢玉尊宮

法定代理人 賴琮瑋住所詳卷
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律師
被 告 賴永鎮 (住居所詳卷)
賴永餘 (住居所詳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7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賴永鎮、賴永餘被訴侵占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
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又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高世軒                  法 官 吳宜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梨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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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