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519號
原 告 楊惠參 (地址詳卷)
楊瑞和 (地址詳卷)
楊瑞金 (地址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雅文律師
黃柏榮律師
被 告 楊瑞雄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040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楊瑞雄被訴背信罪嫌,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
第1040號刑事判決為無罪諭知,且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亦未聲請移送至本院民事庭,依據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
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均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陳藝文 法 官 葉宇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儷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