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519號
TYDM,113,附民,1519,2025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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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519號
原 告 楊惠參 (地址詳卷)
楊瑞和 (地址詳卷)
楊瑞金 (地址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雅文律師
柏榮律師
被 告 楊瑞雄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040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楊瑞雄被訴背信罪嫌,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
第1040號刑事判決為無罪諭知,且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亦未聲請移送至本院民事庭,依據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
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均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陳藝文                  法 官 葉宇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儷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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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