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801號
TYDM,113,金訴,801,202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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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80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俞詠祥



劉文傑

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 ○○○)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3632號、112年度偵字第2740號、112年度偵字第1068
6號、112年度偵字第11051號、112年度偵字第11052號、112年度
偵字第11082號、112年度偵字第12191號、112年度偵字第20386
號、112年度偵字第20929號)、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37621號
、112年度偵字40054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
字28238號、112年度偵字28237號、112年度偵字28233號、112年
度偵字33962號、112年度偵字36072號、112年度偵字36765號、1
12年度偵字40801號、112年度偵字45512號、112年度偵字44699
號、112年度偵字53778號、112年度偵字60806號、112年度偵字
第68093號、112年度偵字73556號、112年度偵字78264號、113年
度偵字5917號、113年度偵字5942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112年度偵字第10532號、112年度偵字第12894號、112年度偵
字第13193號、112年度偵字第14912號、112年度偵字第15290號
、112年度偵字第15300號、112年度偵字第26174號、112年度偵
字第15329號、112年度偵字第16946號、112年度偵字第18406號
、112年度偵字第18918號、112年度偵字第19753號、112年度偵
字20154號、112年度偵字第22740號、112年度偵字第23258號、1
12年度偵字第23851號、112年度偵字第24434號、112年度偵字第
24853號、112年度偵字第26587號、112年度偵字第26615號、112
年度偵字第28002號、112年度偵字第28401號、112年度偵字第29
427號、112年度偵字第29805號、112年度偵字第29899號、112年
度偵字第30809號、112年度偵字第31244號、112年度偵字第3167
1號、112年度偵字第32593號、112年度偵字第34506號、112年度
偵字第35956號、112年度偵字第39541號、112年度偵字第43775
號、113年度偵字第11100號、113年度偵字第18149號、113年度
偵字第23548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42149號)
  主 文
本件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
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
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
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4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規
定,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世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渝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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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