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睿彬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11年度偵字第43987號、第43999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
中自白犯罪(原受理案號:112年度訴字第1472號),本院合議
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下:
主 文
曾睿彬犯非法持有子彈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
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
折算1日。又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至5、7、12所示之物均沒收。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8至11、13、1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曾睿彬知悉具殺傷力之子彈,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
之物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非法持有具殺傷力子彈
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向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林哲緯」之人,取得如附表一編號
1至2所示之子彈共17顆(下稱本案子彈),而自該時起非法
持有之。嗣員警於111年10月13日14時58分許,持搜索票至
曾睿彬位在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3段609號19樓之2之租屋處
執行搜索而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
㈡曾睿彬明知大麻、裸頭草辛(Psilocine)、四氫大麻酚(Te
trahydrocannabinols)、麥角二乙胺(LSD)均為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而3,4-
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Methylone)、乙醯氧基-N,N-二甲
基色胺(Acetoxy-N,N-dimethyltryptamine、AcO-DMT)、
苯乙胺(Phenethylamine)、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
-二甲基卡西酮均為同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逾量
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之犯意,於111年10月13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黑毛」之人,取得如附表二所
示之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下稱本案毒品),而自該時
起非法持有之。嗣員警於111年10月13日13時許起至同日14
時58分許間,先後持搜索票對曾睿彬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
00號自小客車、曾睿彬上開租屋處執行搜索而當場查獲,並
扣得本案毒品。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曾睿彬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㈡同案被告李佳紘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案物照片及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
㈣如附表一、二「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示之鑑定書。
三、論罪科刑
㈠罪名及罪數
⒈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罪。其自111年10月13日前某日起
至為警查獲時止,非法持有本案子彈之行為,係犯罪行為之
繼續,為繼續犯。又其同時持有17顆子彈,為種類相同之客
體,應論以單純一罪。
⒉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其自111年10月13日前某日起
至為警查獲時止,同時持有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純質淨
重5公克以上,均屬同一持有行為之繼續,又被告以一行為
觸犯上開不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論以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⒊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為,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共2罪)。
㈡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知悉毒品具成癮性及濫
用性,而具殺傷力之子彈,倘經使用動輒造成死傷,俱為政
府嚴格禁止流通之違禁物,猶仍漠視法令禁制,向不詳之人
取得而非法持有或逾量持有,助長毒品、子彈流通,對於社
會治安造成潛在危害,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非
法持有本案子彈、本案毒品之數量、種類等情節,兼衡其有
毒品前科、惟尚無槍砲前科之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暨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生活
狀況(見本院卷第267至268頁),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另衡酌被告本 案2次犯行之犯罪態樣明顯有別,所違犯各罪之關聯性及責 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暨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為整體 綜合評價,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1項 所示,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
四、沒收之說明
㈠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子彈共17顆,經鑑定結果均具 殺傷力等節,有附表一「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示之鑑定書 在卷可佐,堪認俱屬違禁物,除其中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6 顆子彈經試射擊發,已失子彈之結構及性能,不再具違禁物 性質者外,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後,分別檢出含附表二「 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示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成分,有附 表二「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佐,為被告 本案犯行經查獲之違禁物,除鑑驗用罄部分外,附表二編號 6、8至11、13、14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附表二編號1至5 、7、12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 宣告沒收。又盛裝各該毒品之包裝袋,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 析離,且無析離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整體,併予宣告沒 收銷燬及沒收。
㈢至其餘扣案物,卷內尚乏積極事證足認與被告本案犯行有何 關連,亦非違禁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家維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寧君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皓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證據名稱及出處 1 子彈11顆 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6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2月16日刑鑑字第1118007718號鑑定書 ⑵偵43987卷第293至296頁 2 子彈6顆 (經採樣試射完畢) 3 子彈1顆 認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內不具底火、火藥,依現狀,認不具殺傷力。 4 子彈17顆 認均係非制式金屬彈殼。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均含袋)名稱 數量及重量 鑑定結果 證據名稱及出處 1 太極圖案方形珊蝴橘色錠劑(檢體編號:C0000000-0) ⑴2包,内含104顆及些許碎片 ⑵毛重:46.3188公克 ⑶淨重:42.4092公克 ⑷驗餘淨重:41.6143公克(驗餘102顆及些許碎片) ⑸純度:1.46% ⑹純質淨重:0.6192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 ⑴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2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 ⑵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2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一) ⑶本院卷第55頁、第59頁 2 勞力士(ROLEX)品牌皇冠圖案方形珊瑚橘色錠劑(檢體編號:C0000000-0) ⑴2包,内含29顆及些許碎片 ⑵毛重:14.4856公克 ⑶淨重:12.0215公克 ⑷驗餘淨重:11.2143公克(驗餘27顆及些許碎片) ⑸純度:1.36% ⑹純質淨重:0.1635公克 ⑴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2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 ⑵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2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一) ⑶本院卷第55頁、第59頁 3 勞力士(ROLEX)品牌皇冠圖案方形珊瑚橘色錠劑(檢體編號:C0000000-0) ⑴2包,内含13顆及些許碎片 ⑵毛重:7.5098公克 ⑶淨重:5.7796公克 ⑷驗餘淨重:4.9746公克(驗餘11顆及些許碎片) ⑸純度:1.30% ⑹純質淨重:0.0751公克 ⑴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2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 ⑵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2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二) ⑶本院卷第55頁、第61頁 4 比讚圖案方形薄荷綠錠劑(檢體編號:C0000000-0) ⑴2包,内含34顆及些許碎片 ⑵毛重:16.0926公克 ⑶淨重:14.3330公克 ⑷驗餘淨重:13.5296公克(驗餘32顆及些許碎片) ⑸純度:1.41% ⑹純質淨重:0.2021公克 ⑴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2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二) ⑵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2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三) ⑶本院卷第55頁、第63頁 5 真空包香菇(實驗室分析編號:DAB3815-5) ⑴1包 ⑵總毛重:132.76公克 ⑶總淨重:101.550公克 ⑷驗餘總毛重:132.689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苯乙胺成分 ⑴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11月18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⑵本院卷第65頁 6 電子菸菸彈(實驗室分析編號:DAB3815-6) ⑴25個 ⑵總毛重:360.55公克 ⑶總淨重:無法秤重 ⑷驗餘總毛重:無法秤重 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⑴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11月18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⑵本院卷第66頁 7 毒品咖啡包(紅色包裝內含橘黃色粉末) ⑴73包 ⑵總毛重:193.96公克 ⑶驗前總淨重:112.20公克 ⑷隨機抽取1包鑑定: ①淨重:1.47公克 ②驗餘淨重:0.45公克 ③純度:12%(4-甲基甲基卡西酮) ⑸依據抽測純度質,推估4-甲基甲基卡西酮總純質淨重約13.46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1月18日刑鑑字第1117034172號鑑定書 ⑵偵43987卷第365至366頁 8 紅白膠囊(內含棕色粉末)(實驗室分析編號:DAB3815-4) ⑴1顆 ⑵總毛重:0.93公克 ⑶總淨重:0.072公克 ⑷驗餘總毛重:0.922公克 ⑸驗餘淨重:0.064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裸頭草辛、第三級毒品乙醯氧基-N,N-二甲基色胺成分 ⑴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11月18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⑵偵43999卷第151頁 9 電子菸菸彈(實驗室分析編號:DAB3815-7) ⑴20個 ⑵總毛重:295.79公克 ⑶總淨重:無法秤重 ⑷驗餘總毛重:無法秤重 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⑴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11月18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⑵偵43999卷第157頁 10 紅黃膠囊(內含棕色粉末,實驗室分析編號:DAB3815-8) ⑴1包 ⑵總毛重:6.90公克 ⑶總淨重:2.728公克 ⑷驗餘總毛重:6.890公克 ⑸驗餘淨重:2.718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裸頭草辛、第三級毒品乙醯氧基-N,N-二甲基色胺成分 ⑴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11月18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⑵偵43999卷第159頁 11 郵票(實驗室分析編號:DAB3815-10) ⑴1包(167張) ⑵總毛重:9.71公克 ⑶總淨重:9.247公克 ⑷驗餘總毛重:9.690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成分 ⑴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11月18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⑵偵43999卷第163頁 12 紅白膠囊(內含棕色粉末)(實驗室分析編號:DAB3815-12) ⑴1顆 ⑵總毛重:0.07公克 ⑶總淨重:0.073公克 ⑷驗餘總毛重:0.061公克 ⑸驗餘淨重:0.064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乙醯氧基-N,N-二甲基色胺成分 ⑴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11月18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⑵偵43999卷第167頁 13 菸草檢品 ⑴15包 ⑵合計淨重:373.59公克 ⑶驗餘淨重:373.28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⑴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11月25日調科壹字第11123023710號鑑定書 ⑵偵43999卷第175頁 14 液體檢品 45支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⑴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月6日調科壹字第11223000390號鑑定書 ⑵偵43999卷第17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