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4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晨瑋
選任辯護人 葉兆中律師
陳彥佐律師
鍾秉憲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7日所為之刑事判決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所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應更正為「詐欺案件」。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於案由欄載明「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惟被告所涉為詐欺案件,業經載明於事實欄
,並經本院於判決內說明理由,即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藝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