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1601號
TYDM,113,易,1601,20250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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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6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欣怡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所
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欣怡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吳欣怡因竊盜案件,不服民國114
年4月29日113年度易字第16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
未敘述上訴理由,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
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敘述上訴理由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
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高世軒                  法 官 吳宜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梨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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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