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原簡字,113年度,149號
TYDM,113,審原簡,149,202509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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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原簡字第1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
1月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本裁定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
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不影 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頴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附表
原判決出處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主文欄第3行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玖包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柒包 附表「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合計」欄 克 15.935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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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