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3年度,788號
TYDM,113,審交易,788,202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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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7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韋辰



選任辯護人 張耀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
79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呂韋辰於民國112年11月6日下午2時4分
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中壢區
中央東路往中山路方向行駛,行經同市區中央東路與長江路
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及轉彎
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且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
疏未注意而貿然右轉,適告訴人鍾黃滿妹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市區長江路往中山路方向駛至上開
路口,雙方因而發生碰撞,致鍾黃滿妹受有右側股骨幹閉鎖
性骨折、右側小腿挫傷、右側踝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
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
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調解成立且履行完畢,告訴人已
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
錄表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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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