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國審交訴字,113年度,5號
TYDM,113,國審交訴,5,202509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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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國審交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松儀



(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林秉彝律師(法扶律師)
馬翠吟律師(法扶律師)
訴訟參與人 簡錫川 年籍、住所詳卷
代 理 人 陳怡衡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34848號),由國民法官全體參與審判後,本院國民法官法庭
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松儀犯尿液所含毒品及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
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捌年貳
月;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而逃逸罪,
處有期徒刑肆年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事 實
一、陳松儀無駕駛執照,且知悉施用毒品後會出現幻覺、妄想及
情緒不穩等症狀,影響感覺、協調及判斷力,以致駕車之操
控力及反應能力均降低,客觀上能預見在施用毒品後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極可能因而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用路人死亡之
結果,仍於民國113年7月13日前某日,在新北市五股區某處
,施用數量不詳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基於不能安
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113年7月13日下午,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並於同日下午4時35分許
,沿桃園市龜山區自強東路往大同路方向直行,其依當時一
切情狀,應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卻疏未注意保持行車安全距
離,自後方撞擊前方由鐘素卿騎乘之腳踏車,致鐘素卿受有
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之傷害。陳松儀明知其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肇事,極可能已致人受有重傷或死亡,仍未留在現場施以
必要之救護或報警處理,旋駕駛上開車輛離開現場,鐘素卿
則於送醫後,仍於113年7月13下午6時24分許不治死亡。嗣
警循線查得上情,並於同年7月16日上午10時50分採驗陳松
儀之尿液送驗,檢出其尿液所含毒品濃度值為安非他命1,56
4ng/mL,甲基安非他命6,110ng/mL,已超過行政院公告之品
項及濃度值。
二、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及鐘素卿配偶簡錫川
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下列所採證據,均經合議庭裁定有證據能力且有調查必
要性,並經合法調查,先予說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且有附表一所示之證據可資
佐證,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本案無照駕駛及施用毒品後駕車致被害人死亡之行為,
固同時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未領
有駕駛執照駕車」、同條項第4款「吸食毒品、迷幻藥、麻
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駕車」所指之加重事由。然刑
法第185條之3第2項前段規定,已以加重結果犯之立法方式
,將原本分別處罰之不能安全駕駛罪與過失致人於死罪結合
為一罪,實質上已將服用毒品駕車之加重條件予以評價而加
重其刑,是適用本條規定,即足以充分評價因服用毒品後危
險駕車肇事致人死亡之特別惡性,不應再適用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加重其刑。再考量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規定係加重條件,並就數種加重事項
為列舉,而各加重事項既被規定在同一條項內,縱同時有數
種該條項規定之加重情形,亦僅能加重1次,不能再遞予加
重其刑;且參酌立法者於增訂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後,並
未將該酒醉駕車或施用毒品危險駕駛之加重條件自上開條例
第86條第1項規定內刪除,即難認係有意將此一加重條件與
其他之加重條件予以區別,而分別加重處罰。故倘行為人犯
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之罪而併有無照駕車情形,如再予加
重,無異於重複加重,而為過度處罰,是本案亦無再適用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第1項第1款規定之餘地。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前段、第1項第3款
之尿液所含毒品及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
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同法第185條之4
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而逃逸罪。
 ㈢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國民法官法庭審酌刑法第57條所規定之各種情狀,並參酌附
表二所示之科刑證據後,基於下列理由為量刑:
 ⒈犯罪情狀部分:
 ⑴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違反義務之程度
 ①被告應知施用毒品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均具有不良影響,
仍於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駕車上路,顯然心存僥倖,缺乏尊
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觀念,且其施用毒品後,未
見有何駕車之特殊需求,仍輕率駕車上路,而其駕車之時間
為下午,路段則屬市區道路,均屬車流量相對密集之情況,
其復自述駕車時整路恍神,因而未見其前方騎乘腳踏車之被
害人並疏未注意與保持安全距離,直接自後撞擊被害人,過
失情節非輕。又被告於案發後數日經採集尿液送驗,其尿液
所含甲基安他命濃度仍高達6,110ng/mL,安非他命則為1,56
4ng/mL,而大幅超越行政院公告關於甲基安非他命500ng/mL
,且其代謝物安非他命之濃度在100ng/mL之標準,尤見其施
用毒品後駕車之違反義務程度嚴重。
 ②被告撞擊被害人後,自其駕駛車輛擋風玻璃遭撞擊之損壞嚴
重程度,已預見其行為可能致被害人重傷或死亡,仍因擔憂
其無照駕駛及本案犯行遭發覺、究責,未停留及下車確認被
害人之狀況,並採取相應之救助措施,直接駕車離去,其犯
罪動機、目的惡劣,違反義務之程度非輕。 
 ⑵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被告與被害人素不相識,其行為造成被害人死亡之結果,使
告訴人、被害人家屬受有難以抹滅之傷痛及無可挽回之憾,
所生損害嚴重。
 ⒉行為人情狀部分:
 ⑴被告之品行、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
  被告於本案行為前已有多次施用毒品案件之前案,且於113
年3月至同年4月間,即有3次駕車過失傷害他人及肇事逃逸
之事件發生(參附表二編號25至28,嗣於被告本案犯行後均
經判決有罪確定),其素行不佳。另被告自述為國中畢業、
於屠宰場工作,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目前無他人待扶養之生
活狀況。
 ⑵被告之犯後態度
  被告犯後雖坦承犯行,然迄未與訴訟參與人或被害人家屬
成和解,未實際賠付訴訟參與人及被害人家屬分文,更未獲
其等諒解,又於本案審理中有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
到庭,而經本院發布通緝後始到案,犯後態度不佳。然審酌
被告仍坦承犯行,且未聲請無實益之證據調查聲請,仍有適
度減少司法資源。
 ⒊國民法官法庭綜合考量上開情狀,復參酌檢察官、被告、辯
護人之科刑意見,以及訴訟參與人、被害人家屬均請求從重
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⒋定應執行刑部分:    
  依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78條第2項規定,審酌刑法定執行刑規範之目的、定執行刑之外部及內部性界限,綜合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被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被告之人格與各罪間之關係、被告所犯2罪均屬道路交通安全相關犯行,時間、空間上具有密接性,然犯罪型態、手段、侵害法益不同以及被告侵害被害人生命法益具不可回復性等一切情狀為整體評價後,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褫奪公權部分:
  被告所犯2罪雖均經宣告1年以上有期徒刑,然而審酌本案發生之原因及情節,依各該犯罪之性質,國民法官法庭認均無禠奪公權之必要,故均不予宣告褫奪公權。據上論斷,應依國民法官法第87條、第88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於盼盼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昭慶、李亞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國民法官法庭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陳韋如         本件經國民法官全體參與審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彩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附表一:(罪責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1 被告陳松儀之供述 ㈠1-1  113年7月14日0時19分調查筆錄 ㈡1-2  113年7月14日12時46分訊問筆錄 ㈢1-3  113年7月14日19時46分訊問筆錄 ㈣1-4  113年8月16日15時28分訊問筆錄 ㈤1-5  113年9月12日11時40分訊問筆錄 2 證人周樹華之證述 ㈠2-1  113年7月13日20時34分調查筆錄 ㈡2-2  113年7月14日17時46分訊問筆錄 3 相關監視器影像檔案 ㈠3-1  檔案名稱:IMG_5859,畫面時間07/13/202416:24:30至16:24:51,影片時間21秒 ㈡3-2  檔案名稱:2(發生碰撞畫面)_(租10901)自強東路150巷口-1.自強東路170、175巷口(全)-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movie-Trim,畫面時間07/13/2024 16:35:33至16:35:53,影片時間20秒 ㈢3-3  檔案名稱:3_(租10901)自強東路150巷口-2.自強東路150、131巷口(全)-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movie,畫面時間07/13/2024 16:35:33至16:35:55,影片時間25秒 ㈣3-4  檔案名稱:4_(租10901)大同路壽山高中前路口-3.大同路、自強南路口全景(全)-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movie,畫面時間07/13/2024 16:35:30至16:36:29,影片時間1分鐘 ㈤3-5  檔案名稱:6_(租10901)中興路一段、明仁路口-1.中興路一段、明仁路口全景(全)-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movie,畫面時間07/13/2024 16:37:00至16:37:30,影片時間30秒 ㈥3-6  檔案名稱:IMG_0188,畫面時間07/13/202416:40:35至16:43:03,影片時間2分34秒 ㈦3-7  檔案名稱:IMG_0189,畫面時間07/13/202416:40,影片時間43秒 ㈧3-8  相關監視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共18張(113年度相字第1154號卷第77頁至第83頁、第85頁至第86頁) 4 ㈠4-1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13年7月13日16時23分32秒至同日16時39分58秒之車行軌跡紀錄 ㈡4-2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13年7月13日16時23分32秒至同日16時39分58秒之車行軌跡示意圖 5 桃園市○○○○○○○○○○○○○○○○○○○○○○○○○○○○○○號3、26、33、34、40(113年度相字第1154 號卷第94頁、第105頁、第109頁、第112頁) 6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7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㈠、㈡ 8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13年度相字第1154號卷第113頁) 9 本件肇事車輛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10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11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掌電字第D79B31251號) 12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13年7月13日診斷證明書(診字第0000000000000號) 13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驗報告書 14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 15 113年7月13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龜山交通分隊警員職務報告 16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檢體監管紀錄表 17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18 行政院公報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法檢字第11304500430號法務部公告-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
附表二:(科刑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19 證人簡錫川之證述113年9月3日14時52分訊問 筆錄 20 證人簡玉屏之證述113年9月3日14時52分訊問 筆錄 21 被害人家屬書寫信函10份(113年度國蒞字第229 號卷-告訴人簡錫川113年9月6日刑事陳述意見狀告證十、告訴人簡錫川114年2月27日刑事陳報狀附件1) 22 被害人生活照片13張(113年度國蒞字第229號卷-告訴人簡錫川113年9月6日刑事陳述意見狀告證十一) 23 被告陳松儀之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詢資料 24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掌電字第D79B31250號) 25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26 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 27 矯正簡表 28 法務部檢察書類查詢系統查詢資料(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緝字第4262號起訴書、113年度偵字第39896號起訴書、113年度偵字第36333號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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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