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金訴字,113年度,184號
TYDM,113,原金訴,184,20250910,6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禎賀



選任辯護人 陳薏如律師
被 告 吳煜宇



選任辯護人 陳彥廷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駱韋運



陳德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113年度偵字第40417、43114、43489、46780、48795、52679
、55799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979
3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9973號、臺灣臺東地方
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627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
第18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本院認本件尚有事證仍
待調查,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林莆晉         




                   法 官 謝長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巧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