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896號
TYDM,112,附民,1896,2025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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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896號
原 告 梁靜宜
被 告 邵郁茹
周欣霓

張雅萍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犯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訴第1164號),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
,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
按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應為因該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前提
,如非被害人,自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被告邵郁茹周欣霓張雅萍所涉詐欺案件,固經本
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164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在案,有該判
決書在卷可稽。然觀諸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原告遭詐騙部
分,僅同案被告黃炳嘉林意盛為行為人,被告邵郁茹、周
欣霓、張雅萍則未參與此部分犯行,即非起訴範圍。被告邵
郁茹、周欣霓張雅萍就原告被害部分既未經起訴,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即無刑事訴訟之繫屬,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
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初怡凡                法 官 陳華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佑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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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