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0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娟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
國114年7月31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010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
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
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
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周娟瑩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
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010號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
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
第3項規定,於民國114年9月11日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18日達至被告上址居所,
因未會晤本人,乃將文書交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收
受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本院金訴卷第131頁)
,皆足認定。是本件裁定已於114年9月18日發生送達效力,
則其補正上訴理由期間5日,應自發生送達效力之翌日起算
,加計在途期間1日,至114年9月24日屆滿。惟被告迄今仍
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
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可考(本院金訴卷第133頁至第1
37頁),其逾期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規定,被告上訴
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自應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劉書瑋 法 官 李佳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湘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