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1010號
TYDM,112,金訴,1010,2025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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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0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娟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
國114年7月31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010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周娟瑩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周娟瑩對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以11
2年度金訴字第1010號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
記載理由後補等語,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法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
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劉書瑋                  法 官 李佳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湘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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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