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93號
原 告 藍嬌
被 告 杜芷婕(已歿)
生前籍設桃園市○○區○○○路00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17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公
訴不受理在案,有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17號判決可稽,
原告復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等節,亦有本院民國114年9月
3日、11日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是
揆諸前揭規定,本院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呂宜臻 法 官 張 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崇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附件: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