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甄存孝
籍設嘉義縣○○鄉○○村0鄰○○○村0號(法務部○○○○○○○)
選任辯護人 陳偉倫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蕭煜銨
李驥超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葉禮榕律師
被 告 余詩吟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被 告 陳彥綸
吳佳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1
87號、第13094號、第19099號),嗣其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
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甄存孝、蕭煜銨、李驥超、余詩吟、陳彥綸、吳
佳勲因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14年7月11日辯論終結,惟因
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皓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瓊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