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297號
TYDM,109,訴,297,202509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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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97號
109年度訴字第56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保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少連偵字
第164號、107年度偵字第7680號、第11355號、第23475號、108
年度偵字第1503號),移送併辦(107年度少連偵字第393號、第
380號、偵字第35389號、108年度偵字第15734號)及追加起訴(
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8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
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
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
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戊○○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
其餘被訴如附表二所示部分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應更正為:「戊○○於民 國106年10月間,加入由不詳年籍之『老師』為領導人及其他 成員等多數人所組成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 即俗稱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後,基於指揮犯罪組 織之犯意,於106年11月間起至107年4月間止,擔任本案詐 欺集團轄下負責領取詐欺款項車手集團之負責人。庚○○則為 向車手頭收取贓款之總收水,丙○○為依集團指示收取人頭帳 簿及金融卡之收簿手,乙○○、丁○○及曾齡慧為向車手收取贓款 之車手頭,甲○○、己○○、林○益、陳○融則為負責提領贓款之 車手(乙○○、丁○○、曾齡慧另由本院審理中;丙○○、甲○○、 己○○另經本院判決;林○益、陳○融另經本院少年法庭處理) 。戊○○分別與庚○○、乙○○、丁○○、丙○○、甲○○、己○○、曾齡 慧及該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 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之不 詳成年成員,向如附表一『被害人/告訴人欄』所示之人,以 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方式為詐騙行為,致如附表一所示之人 陷於錯誤而分匯款如『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一『 匯款帳戶欄』所示之帳戶中後,由甲○○、己○○、林○益、陳○



融各於附表三至附表六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三至 附表六所示之金額後,分上繳予丁○○、乙○○或曾齡慧;丁○○ 取得款項後再分上繳車手頭乙○○或庚○○;乙○○則是於取得款 項後,分上繳給庚○○或戊○○;戊○○則於收取贓款後,再交往 上轉交,並以其所經手詐騙款項之百分之1作為報酬,以此 方式共同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最終達成使本案詐騙集團 成員遂行取得詐騙所得款項之結果,並製造金流之斷點,致 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 ,且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 自白(見訴字卷六第158頁、第163頁)」外,其餘均引用檢 察官起訴書、追加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貳、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㈠洗錢防制法部分
  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 全文31條,除第6條及第11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行定之 外,其餘條文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本次洗錢防制法修正 之新舊法比較,應就罪刑暨與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等一 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分述如下: ⒈洗錢防制法第2條原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 、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 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 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 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修正 後則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 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 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 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 人進行交易。」修正後雖擴大洗錢之範圍,惟本案不論修正 前後,均符合洗錢行為,對被告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 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原規定:「(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 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 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項)前二項 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本次 修正則將上述條文移列至第19條,並修正為:「(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



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而本案被告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下同)1 億元,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雖將有期徒 刑之最輕刑度提高為6月以上,然將有期徒刑之最重刑度自7 年降低為5年,是以,依刑法第35條第2項規定,同種之刑以 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故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 1項後段之規定較有利被告。
 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情形,不得科 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則刪除此規 定),而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法定最重本刑為5年,此屬對 宣告刑之限制,雖不影響處斷刑,然法院於決定處斷刑範圍 後,仍應加以考量此一宣告刑特殊限制。
 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移列第23 條第3項,並修正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 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可見修正後自白減刑規定已增加其成立要件。而被告本 案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洗錢犯行,然未繳回犯罪所得 ,是應以修正前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⒌是經綜合比較,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及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得減刑),洗錢罪部分所得科 刑之最高度有期徒刑為6年11月;而依113年7月31日修正後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不適用修正後之第23條第3項 前段規定減刑),洗錢罪部分所得科刑之最高度有期徒刑為 5年。從而,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對被告較 為有利,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就被告本案所為一體適 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之規定。
二、核被告戊○○,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 般洗錢罪。
三、被告就附表三犯行,與甲○○及本案詐騙集團其他成年成員間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附表四犯行,與己○○及本案詐騙 集團其他成年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附表五犯行 ,與林○益及本案詐騙集團其他成年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就附表六犯行,與陳○融及本案詐騙集團其他成年 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四、被告各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前段之規定,均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斷。
五、按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 計算,自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人、告訴人之人數計算。是以 被告就附表一所示犯行間,當認其犯意各別(附表一編號57 、58之告訴人林欣儀僅姓名相同,實非同一人),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六、另依林○益、陳○融之供述可知,其等並未曾面交款項予被告 ,卷內亦查無其他事證得認上開被告確實對林○益、陳○融為 未滿18歲之少年一節,有所認識,本於有疑惟利被告原則, 自無從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 定,對被告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七、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途徑獲取財物,竟貪圖不法利益而加 入詐欺集團,擔任領取上層之收水工作,對如附表一所示之 告訴人、被害人財產法益及社會、金融秩序產生莫大危害, 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且積極表示願與告訴人、被害人調解,且 確與部分告訴人(詳如下述)達成調解及履行之犯後態度( 見調解筆錄、匯款明細,訴字卷六第293頁至第294頁、第30 2頁、訴字卷五第243頁至第244頁、第249頁至第250頁、第2 53頁至第254頁);復參酌其於該詐欺集團之角色分工及參 與程度,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犯罪動機 、目的、本案告訴人、被害人所受損失金額及量刑之意見等 一切情狀,分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另被告尚有他 案經判決尚未確定,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上開 案件與被告所犯本案數罪,有可合併定執行刑之可能,揆諸 前開說明,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由檢察官聲請裁定 為宜,爰不予定應執行刑。
肆、沒收
一、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條第1 項前段、第3項分有明文。又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 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所謂各 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 」,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 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 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 ,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 ;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 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 意旨參照)。




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本案的報酬是以經手金額的百 分之1計算等語(見訴卷六第21頁),而附表三至附表六各 車手所提款之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84萬9,015元(計 算式:78萬7,080+57萬4,955+28萬7,985+19萬8,995=184萬9 ,015),是被告於本案之犯罪所得金額應可認定為1萬8,490 元(計算式:184萬9,015×0.01=1萬8,490.15,元以下四捨 五入)。又被告分與告訴人酉○○以5萬元(附表一編號13) 、林欣儀以1萬3,000元(附表一編號57)、許心語以2萬5,0 00元(附表一編號72)、楊竫宜以5,000元(附表一編號87 )達成調解,此有調解筆錄在卷可參(見訴字卷六第293頁 至第294頁、訴字卷五第243頁至第244頁、第249頁至第250 頁、第253頁至第254頁),是被告於本案已未保有任何犯罪 所得,爰不為沒收宣告。
三、另其於告訴人、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業經被告自陳均已上 繳,卷內亦無其他事證可認定被告為最後實際保有款項之人 ,亦未有支配或處分該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等行為,如仍依洗 錢財物為宣告沒收及追徵,恐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 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乙、不受理部分 
一、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對告訴人E○○、宇○○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之犯罪事實(詳如 附表二所示),前經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 度少連偵字第164號、107年度偵字第7680號、第11355號、 第23475號、108年度偵字第1503號起訴,已於110年8月31日 以109年度訴字第297號案件繫屬本院,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然檢察官復以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80號追加起訴 ,本院比對審酌本案與前案核屬同一案件,檢察官就同一案 件重複起訴,揆諸上開說明,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辛○○提起公訴、檢察官游淑惟及周容移送併辦及檢察官郭進昌追加起訴,檢察官蔡雅竹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莆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有罪部分)】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入帳號 證據名稱 主文欄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2編號1所示) 告訴人 G○○ 於106年12月28日下午5時40分,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小米公司、郵局員工,撥打電話向G○○謊稱:因訂單錯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G○○陷於錯誤而匯款。 106年12月28日晚間7時41分許 林昭宏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G○○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115頁至第117頁) 2.告訴人G○○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113頁正反面、第118頁至第120頁、第121頁至第123頁、第131頁至第135頁) 3.匯款紀錄(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124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萬123元 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2編號2所示) 告訴人 N○○ 於106年12月28日晚間9時22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瘋狂賣客及郵局員工,撥打電話向N○○謊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設定為分期約定轉帳,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N○○陷於錯誤而匯款。 106年12月28日晚間9時48分許 林昭宏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N○○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137頁至第139頁) 2.告訴人N○○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140頁、第142頁至第143頁) 3.匯款紀錄(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144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800元 3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2編號3所示) 告訴人 C○○ 於106年12月28日晚間9時許,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C○○謊稱:因銀行帳戶資料錯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更改資料云云,致C○○陷於錯誤而匯款。 ㈠106年12月28日晚間9時40分許 ㈡同日晚間9時53分許 林昭宏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C○○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146頁至第148頁) 2.告訴人C○○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145頁正反面、第149至150頁、第153頁至第155頁) 3.匯款紀錄(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151頁至第152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㈠2萬9,989元 ㈡1萬5,000元 4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2編號4所示) 告訴人S○○ 於106年12月28日下午5時27分,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惡魔手機殼賣家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S○○謊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重複扣款,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S○○陷於錯誤而匯款。 106年12月28日晚間6時8分許 林昭宏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S○○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158頁至第160頁) 2.告訴人S○○之報案資料(含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156正反面、第161頁至第169頁) 3.匯款收據(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165頁) 4.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偵字第11355號卷第66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萬9,190元 5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2編號5所示) 告訴人V○○ 於106年12月28日下午5時53分,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惡魔手機殼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V○○謊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V○○陷於錯誤而匯款。 106年12月28日晚間6時44分許 林昭宏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V○○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11355號卷第34頁至第36頁) 2.告訴人V○○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賢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員警工作紀錄簿、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170頁正反面、第178頁至第180頁、第183頁至第185頁) 3.V○○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及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11355號卷第43頁至第44頁) 4.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偵字第11355號卷第67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萬9,989元 6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2編號6所示) 告訴人A○○ 於106年12月28日下午4時8分,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Anden Hud及兆豐商業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A○○謊稱:因內部人員疏失將代理權誤設為他人,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A○○陷於錯誤而匯款。 ㈠106年12月28日下午5時4分許 ㈡同日下午5時許 林昭宏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A○○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11355號卷,第47頁至第51頁) 2.告訴人A○○之報案資料(含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天母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見偵字第11355號卷第52頁至第56頁、第63頁)  3.匯款收據影本、合作金庫存簿影本、交易明細表、合作金庫金融卡正反面影本(見偵字第11355號卷第57頁至第60頁) 4.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偵字第11355號卷第64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㈠1萬9,123元 ㈡3,985元 7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2編號7所示) 告訴人 辰○○ 於106年12月28日晚間6時29分,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瘋狂賣客及彰化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辰○○謊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設定為分期約定轉帳,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陷辰○○於錯誤而匯款。 ㈠106年12月28日晚間7時23分許 ㈡同日晚間7時50分許 林昭宏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辰○○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207頁至第209頁) 2.告訴人辰○○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205頁、第210頁至第215頁、第219頁至第221頁) 3.匯款紀錄(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217頁至第218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㈠2萬9,985元 ㈡1萬6,985元 ㈢985元 8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2編號8所示) 告訴人 I○○ 於106年12月28日晚間8時16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瘋狂賣客及第一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I○○謊稱:因訂單錯誤遭銀行人員誤認為大盤商,將自帳戶自動扣款,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I○○陷於錯誤而匯款。 106年12月28日晚間8時20分許 林昭宏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I○○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224頁至第226頁) 2.告訴人I○○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更寮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222頁正反面、第223頁、第227頁至第233頁、第235頁) 3.匯款紀錄(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234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萬9,985元 9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2編號96所示) 告訴人 K○○ 於106年12月28日晚間68時17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琥珀鍺冷熱快塑技術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K○○謊稱:因內部作業疏失誤設為經銷商,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K○○陷於錯誤而匯款。 ㈠106年12月28日晚間6時41分許 ㈡同日晚間7時1分許 林昭宏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K○○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239頁至第241頁) 2.告訴人K○○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北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237頁至第238頁、第242頁至第246頁、第249頁至第250頁) 3.匯款紀錄(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247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㈠1萬123元 ㈡2萬1,985元 10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2編號10所示) 告訴人 巳○○ 於106年12月28日晚間8時30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金石堂網路書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巳○○謊稱:因交易條碼誤設為經銷商,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巳○○陷於錯誤而匯款。 106年12月28日下午5時8分許 林昭宏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253頁至第254頁) 2.告訴人巳○○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南雅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251頁正反面、第256頁至第259頁、第265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萬9,985元 1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2編號11所示) 告訴人 李啟弘 於106年12月28日晚間8時1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廠商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李啟弘謊稱:因廠商行政疏失,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李啟弘陷於錯誤而匯款。 ㈠106年12月28日晚間9時29分許 ㈡同日晚間10時許 林昭宏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李啟弘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269頁至第271頁) 2.告訴人李啟弘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集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272頁、第285頁至第286頁、第292頁) 3.匯款紀錄(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277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㈠2萬9,985元 ㈡2萬9,985元 1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2編號12所示) 告訴人 R○○ 於106年12月28日晚間8時38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歡樂鹿網站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R○○謊稱:因工作人員誤設定為批發商,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R○○陷於錯誤而匯款。 ㈠106年12月28日晚間9許 ㈡同日晚間晚間9時37分許 林昭宏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R○○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296頁至第299頁) 2.告訴人R○○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頂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頂番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294頁正反面、第301頁至第303頁、第310頁至第313頁) 3.匯款紀錄(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309頁至第311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㈠2萬9,985元 ㈡3,930元 13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4編號1所示) 告訴人 酉○○ 於106年12月28日上午11時許,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係其姪女,撥打電話向酉○○謊稱:因向朋友借款需還款之用云云,致酉○○陷於錯誤而匯款。 106年12月28日中午12時10分許 葉函宇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17頁至第19頁) 2.告訴人酉○○之報案資料(含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20頁、第22頁至第26頁) 3.匯款紀錄(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27頁至第27-1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8萬元 14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4編號2所示) 被害人 子○○ 於106年12月29日上午11時30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係其女兒,撥打電話向子○○謊稱:因向朋友借款合作直銷,仍需還款8萬元云云,致子○○陷於錯誤而匯款。 106年12月29日中午12時13分許 葉函宇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被害人即證人子○○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30頁至第32頁) 2.被害人子○○之報案資料(含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33頁、第34頁至第36頁、第38頁) 3.匯款紀錄(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37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8萬元 15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4編號3所示) 告訴人 O○○○ 於106年12月28日中午12時許,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係其孫媳婦,撥打電話向O○○○謊稱:因急需用款云云,致O○○○陷於錯誤而匯款。 106年12月28日中午12時43分許 葉函宇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O○○○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41頁至第42頁) 2.告訴人O○○○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39頁、第43頁至第45頁) 3.匯款紀錄(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46頁至第47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8萬6,000元 16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4編號4所示) 告訴人 U○○ 於106年12月27日晚間8時52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係其遠親,撥打電話向U○○謊稱:急需借款云云,致U○○陷於錯誤而匯款。 106年12月28日下午1時6分許 葉函宇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U○○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51頁至第52頁) 2.告訴人U○○之報案資料(含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53頁至第59頁) 3.匯款紀錄(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60頁至第61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5萬元 17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4編號5所示) 告訴人 天○○ 於106年12月26日上午9時26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係其友人,撥打電話向天○○謊稱:欲借款云云,致天○○陷於錯誤而匯款。 106年12月28日上午11時54分許 葉函宇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天○○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65頁至第70頁) 2.告訴人天○○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圳頂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63頁、第71頁、第73頁、第84頁、第86頁) 3.匯款紀錄及手機翻拍照片(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87頁、第92頁至第97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6萬元 18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4編號6所示) 告訴人 申○○ 於106年12月28日下午1時36分許前之某時,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係其配偶之朋友,撥打電話向申○○謊稱:欲借款云云,致陷申○○於錯誤而匯款。 ㈠106年12月28日下午1時36分許 ㈡同日下午1時許 ㈢同日下午1時許 葉函宇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103頁至第105頁) 2.告訴人申○○之報案資料(含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107頁至第111頁) 3.匯款紀錄(見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106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㈠5萬元 ㈡2萬7,000元 ㈢2萬3,000元 19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6編號1所示) 告訴人 T○○ 於106年12月29日晚間7時9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瘋狂賣客及新光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T○○謊稱:因工作人員疏失將連續扣款12月,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T○○陷於錯誤而匯款。 106年12月29日晚間7時47分許 王晴加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T○○於警詢時之證述(見雄警鳳分偵字第10770121900號卷第36頁至第38頁;同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316頁至第317頁) 2.告訴人T○○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雄警鳳分偵字第10770121900號卷第40頁至第43頁;同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324頁至第325頁) 3.匯款紀錄(見雄警鳳分偵字第10770121900號卷第39頁)  4.王晴加之玉山銀行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表(見雄警鳳分偵字第10770121900號卷第22頁至第24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306元 20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6編號2所示) 告訴人 黃○○ 於106年12月29日晚間6時13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瘋狂賣客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黃○○謊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重複扣款,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黃○○陷於錯誤而匯款。 106年12月29日晚間6時43分許 王晴加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黃○○於警詢時之證述(見雄警鳳分偵字第10770121900號卷第51頁至第53頁;同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4頁至第6頁) 2.告訴人黃○○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雄警鳳分偵字第10770121900號卷第55頁至第57頁;同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12頁至第14頁) 3.匯款紀錄(見雄警鳳分偵字第10770121900號卷第54頁) 4.王晴加之玉山銀行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表(見雄警鳳分偵字第10770121900號卷第22頁至第24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萬1,111元 2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6編號3所示) 告訴人 戌○○ 於106年12月28日下午2時11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係其朋友,撥打電話向戌○○謊稱:需借款周轉云云,致戌○○陷於錯誤而匯款。 106年12月29日下午1時56分許 王晴加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戌○○於警詢時之證述(見雄警鳳分偵字第10770121900號卷第59頁至第61頁) 2.告訴人戌○○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雄警鳳分偵字第10770121900號卷第64至第66頁;同偵字第23475號卷二第334頁至第335頁) 3.匯款紀錄(見雄警鳳分偵字第10770121900號卷第62頁) 4.戌○○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雄警鳳分偵字第10770121900號卷第63頁)  5.王晴加之兆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雄警鳳分偵字第10770121900號卷第13頁至第18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5萬元 22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告訴人蔡湲琪 於106年12月29日晚間8時許,由詐騙集團成員佯裝郵局客服撥打電話給蔡湲琪,向蔡湲琪謊稱因網路購物被設為經銷商,需依指示操作ATM解除設定云云,致蔡湲琪陷於錯誤而匯款。 106年12月29日晚間8點38分許 王晴加之路竹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蔡湲琪於警詢時之證述(見雄警鳳分偵字第10770121900號卷第28頁至第30頁) 2.告訴人蔡湲琪之報案資料(含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五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雄警鳳分偵字第10770121900號卷第32頁至第35頁) 3.匯款紀錄(見雄警鳳分偵字第10770121900號卷第31頁) 4.王晴加高雄市路竹區農會客戶基本資料、存款對帳單(見雄警鳳分偵字第10770121900號卷第20至第21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萬1,111元 23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告訴人 洪銘揚 於106年12月29日晚間7時53分許,由詐騙集團成員佯裝拍賣公司網路晴物人員,撥打電話給洪銘揚,謊稱因購物品項操作錯誤,重複訂購30組商品,需依指示操作ATM解除訂單云云,致洪銘揚陷於錯誤而匯款。 106年12月29日晚間7點53分許 王晴加之路竹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洪銘揚於警詢時之證述(見雄警鳳分偵字第10770121900號卷第44頁至第46頁) 2.告訴人洪銘揚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民雄分局大林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雄警鳳分偵字第10770121900號卷第48頁至第50頁) 3.匯款紀錄(見雄警鳳分偵字第10770121900號卷第47頁) 4.王晴加高雄市路竹區農會客戶基本資料、存款對帳單(雄警鳳分偵字第10770121900號卷第20頁至第21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萬8,098元 24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二)編號1所示) 告訴人 玄○○ 於107年1月4日下午4時50分,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瘋狂賣客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玄○○謊稱:因超商人員作業疏失掃錯條碼,導致帳戶設定為分期約定轉帳,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玄○○陷於錯誤而匯款。 107年1月4日下午5時29分許 陳文翔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玄○○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77頁至第79頁) 2.告訴人玄○○之報案資料(含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麥寮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80頁至第83頁) 3.匯款收據(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84頁)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232頁至第235頁反面)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萬9,985元 25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二)編號2所示) 告訴人 B○○ 於107年1月4日晚間7時30分,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OB嚴選購物網站及臺灣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B○○謊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設定為分期約定轉帳,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B○○陷於錯誤而匯款。 107年1月4日晚間8時34分許 周美琪之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B○○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85頁至第87頁) 2.告訴人B○○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88頁至第90頁) 3.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236頁至第239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989元 26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二)編號3所示) 告訴人 H○○ 於107年1月4日晚間7時37分,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員警及台新銀行行員,撥打電話向H○○謊稱:於106年12月14日遭詐騙1萬5,000元之嫌犯落網,該嫌犯所使用之帳戶已凍結,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回退款云云,致H○○陷於錯誤而匯款。 ㈠同日晚間7時4分許 ㈡同日晚間7時7分許 陳文翔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H○○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91頁至第93頁) 2.告訴人H○○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94頁至第97頁) 3.匯款明細、匯款收據(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98頁至第99頁) 4.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240頁至第243頁反面)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㈠2萬9,989元 ㈡2萬7,123元 27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二)編號4所示) 告訴人 F○○ 於107年1月4日晚間6時44分,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雅芳化妝品總公司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F○○謊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設定為批發商,將自帳戶分期約定轉帳,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F○○陷於錯誤而匯款。 ㈠107年1月4日晚間7時24分許 ㈡同日晚間7時41分許 ㈢同日晚間8時33分許 ㈣同日晚間8時55分許 ㈠㈡ 陳文翔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㈢㈣ 周美琪之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F○○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00頁至第102頁) 2.告訴人F○○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彭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03頁至第107頁) 3.聯邦銀行存簿封面影本、交易明細表影本匯款收據影本、匯款收據影本、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存簿影本、交易明細表影本(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18頁至第113頁) 4.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240頁至第243頁反面) 5.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236頁至第239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㈠2萬9,985元 ㈡1萬7,980元 ㈢2萬9,985元 ㈣2萬8,000元 28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二)編號5所示) 告訴人 卯○○ 於107年1月4日下午5時9分,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員警及郵局專員,撥打電話向卯○○謊稱:前遭詐騙之1萬5,000元得以返還,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回退款云云,致卯○○陷於錯誤而匯款。 107年1月4日晚間6時55分許 陳文翔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14頁至第118頁) 2.告訴人卯○○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19頁至第126頁) 3.匯款收據(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27頁至第128頁) 4.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240頁至第243頁反面)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萬元 29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二)編號6所示) 告訴人 D○○ 於107年1月4日晚間7時22分,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賣家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D○○謊稱: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設定為分期約定轉帳,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D○○陷於錯誤而匯款。 ㈠107年1月4日晚間8時5分許 ㈡同日晚間8時44分許 ㈢同日晚間9時1分許 ㈠㈡ 吳婉菁(起訴書誤載為張益誠)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㈢ 周美琪之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D○○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29頁至第131頁) 2.告訴人D○○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32頁至第138頁、第141頁至第144頁) 3.匯款收據(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39頁至第140頁)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有公司之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244頁至第248頁)  5.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236頁至第239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㈠2萬9,982元 ㈡2萬9,985元 ㈢2萬9,985元 30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二)編號7所示) 告訴人 亥○○ 於107年1月4日晚間6時34分,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ORBIS及臺灣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亥○○謊稱:因內部作業疏失誤設為批發商,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亥○○陷於錯誤而匯款。 107年1月4日晚間8時10分許 吳婉菁(起訴書誤載為張益誠)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亥○○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45頁至第147頁) 2.告訴人亥○○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園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48頁至第150頁) 3.匯款收據(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51頁)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有公司之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244頁至第248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萬9,123元 3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二)編號8所示) 告訴人 寅○○ 於107年1月4日下午5時6分,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雄獅旅行社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寅○○謊稱:為確認身分以防止存款流失,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寅○○陷於錯誤而匯款。 ㈠107年1月4日下午5時33分許 ㈡同日晚間下午5時51分許 張益誠(起訴書誤載為吳婉菁)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寅○○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52頁至第153頁) 2.告訴人寅○○之報案資料(含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泰山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54頁至第156頁) 3.郵局存簿交易明細表、臺北富邦銀行存簿交易明細表、匯款收據影本、臺北富邦銀行金融卡正反面影本、郵政金融卡正反面影本(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57頁至第161頁)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有公司之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244頁至第248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㈠2萬9,987元 ㈡1萬9,985元 3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二)編號9所示) 被害人 丑○○ 於107年1月4日下午4時41分,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BarbellC網路拍賣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丑○○謊稱:因訂單設定錯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丑○○陷於錯誤而匯款。 ㈠107年1月4日下午5時37分許 ㈡同日下午5時53分許 張益誠(起訴書誤載為吳婉菁)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被害人即證人丑○○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62頁至第165頁) 2.被害人丑○○之報案資料(含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灣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66頁至第170頁) 3.匯款收據、第一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影本(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71頁至第173頁)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有公司之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244頁至第248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㈠2萬9,985元 ㈡1萬5,985元 33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二)編號10所示) 告訴人 宙○○ 於107年1月4日下午5時20分,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惡魔鋁合金網路賣家及遠東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宙○○謊稱:因訂單設定為批發商,將每個月自動扣款,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宙○○陷於錯誤而匯款。 107年1月4日下午5時41分許 張益誠(起訴書誤載為吳婉菁)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宙○○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74頁至第175頁) 2.告訴人宙○○之報案資料(含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76頁至第177頁) 3.遠東商業銀行存簿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78頁)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有公司之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244頁至第248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008元 34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二)編號11所示) 告訴人 J○○ 於107年1月4日下午4時52分,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FACEBOOK社群網站及大眾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J○○謊稱:在網站上購買20個包包,倘要取消購買,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J○○陷於錯誤而匯款。 ㈠107年1月4日下午5時58分許 ㈡同日晚間6時4分許 龔昭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J○○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79頁至第181頁) 2.告訴人J○○之報案資料(含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82頁至第184頁) 3.大眾銀行存簿影本、交易明細表、匯款收據影本(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85頁至第187頁) 4.玉山商業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249頁至第252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㈠2萬9,920元 ㈡2萬5,020元 35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二)編號12所示) 告訴人 午○○ 於107年1月4日下午5時50分,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網路賣家及華南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午○○謊稱:因簽收訂單時,誤簽在批發商欄位,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訂單云云,致午○○陷於錯誤而匯款。 ㈠107年1月4日晚間6時40分許 ㈡同日晚間6時50分許 龔昭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午○○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88頁至第189頁) 2.告訴人午○○之報案資料(含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90頁至第192頁) 3.匯款收據(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93頁) 4.玉山商業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249頁至第252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㈠2萬9,924元 ㈡1萬8,000元 36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二)編號13所示) 被害人 癸○○ 於107年1月4日晚間6時35分,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網路賣家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癸○○謊稱:因工作人員疏失訂單設為12筆,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陷癸○○於錯誤而匯款。 107年1月4日晚間6時35分許 龔昭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被害人即證人癸○○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94頁至第196頁) 2.被害人癸○○之報案資料(含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197頁至第199頁) 3.臺北富邦銀行存簿封面影本、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200頁) 4.玉山商業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249頁至第252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332元 37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二)編號14所示) 告訴人 W○○ 於107年1月4日下午4時30分,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W○○謊稱:因網路店家小三美日系統亂碼錯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自動扣款云云,致W○○陷於錯誤而匯款。 ㈠107年1月4日下午5時10分許 ㈡同日下午5時17分許 ㈢同日下午5時31分許 ㈣同日晚間6時2分許 ㈠㈡㈢ 張益誠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㈣ 龔昭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W○○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201頁至第204頁) 2.告訴人W○○之報案資料(含高雄市政府警察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205頁至第209頁) 3.郵局存簿封面影本、交易明細表、匯款收據、存簿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210頁至第213頁)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有公司之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244頁至第248頁) 5.玉山商業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7680號卷一第249頁至第252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㈠2,988元 ㈡2萬5,123元 ㈢1萬985元 ㈣8,985元 38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三)編號1所示) 告訴人 P○○ 於107年1月4日上午9時許,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P○○之姪女,撥打電話向P○○謊稱:因需款孔急,需要借款云云,致P○○陷於錯誤而匯款。 107年1月14日 陳聖一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P○○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164號卷第79頁反面至第81頁;同偵字第31026號卷第16頁至第19頁) 2.告訴人P○○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見偵字第31026號卷第20頁至第25頁) 3.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見偵字第31026號卷第26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0萬元 (起訴書誤載為10萬元,應予更正) 39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三)編號2所示) 告訴人 吳佳玲 於107年1月5日下午4時55分,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FACEBOOK賣家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吳佳玲謊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分期約定轉帳,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吳佳玲陷於錯誤而匯款。 107年1月5日下午5時16分許 陳聖一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吳佳玲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164號卷第47頁至第48頁) 2.告訴人吳佳玲之報案資料(含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實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實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164號卷第48頁反面、第50頁至第51頁) 3.匯款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164號卷第49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萬3,123元 40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三)編號3所示) 被害人 壬○○ 於107年1月7日某時,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網路賣家及台新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壬○○謊稱:因工作人員設定資料錯誤,銀行將自動扣款,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壬○○陷於錯誤而匯款。 ㈠107年1月10日晚間10時16分許 ㈡107年1月10日晚間10時20分許 劉雪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被害人即證人壬○○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164號卷第53頁至第54頁) 2.被害人壬○○之報案資料(含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少連偵字第164號卷第52頁反面、第54頁反面至第55頁) 3.匯款交易截圖畫面(見少連偵字第164號卷第55頁反面)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㈠2萬9,989元 ㈡2萬4,985元 4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三)編號4所示) 告訴人 L○○ 於107年1月10日晚間8時44分,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瘋狂賣客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L○○謊稱:倘要取消訂單,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L○○陷於錯誤而匯款。 ㈠107年1月10日晚間10時33分許 ㈡107年1月10日晚間10時37分許 ㈢107年1月10日晚間10時45分許 ㈣107年1月11日凌晨0時10分許 ㈤107年1月11日凌晨0時12分許 ㈥107年1月11日凌晨0時17分許 ㈦107年1月11日凌晨0時20分許 ㈧107年1月11日凌晨0時40分許 劉雪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L○○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164號卷第56頁至第57頁) 2.告訴人L○○之報案資料(含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少連偵字第164號卷第57頁反面至第59頁反面) 3.匯款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164號卷第60頁至第61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㈠2萬9,985元 ㈡2萬9,985元 ㈢3萬元 ㈣3萬元 ㈤3萬元 ㈥2萬9,985元 ㈦2萬9,985元 ㈧2萬9,985元 4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三)編號5所示) 告訴人 E○○ 於107年1月15日晚間6時20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瘋狂賣客及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E○○謊稱:因提款卡設定錯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E○○陷於錯誤而匯款。 ㈠107年1月15日晚間6時38分許 ㈡107年1月15日晚間6時35分許(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㈠江靖函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㈡廖婉慈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1.告訴人即證人E○○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145頁至第153頁;同少連偵字第164號卷第89頁至第91頁) 2.告訴人E○○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泰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137頁至第145頁、第171頁至第181頁) 3.匯款收據、郵政存簿封面及交易明細、三義農會存簿封面及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157頁、第163頁至第169頁)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31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013713號函及所附江靖涵帳號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419頁至第423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9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461頁至第483-1頁) 5.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7年2月5日一總營集字第09408號函及所附廖婉慈帳號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373頁至第377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151頁至第156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401頁至第406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㈠3萬元 ㈡2萬9,985元(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43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三)編號7所示) 告訴人 宇○○ 於107年1月15日晚間8時8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佳德餅店賣家及台北富邦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宇○○謊稱:因購買產品誤設為預約扣款,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宇○○陷於錯誤而匯款。 ㈠107年1月15日晚間8時45分許 ㈡同日晚間9時許 ㈢同日晚間9時8分許 ㈠江靖函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㈡蘇裕文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㈢陳柏翰之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宇○○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299頁至第305頁) 2.告訴人宇○○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289頁至第297頁第311頁至第319頁) 3.匯款收據(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307頁)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31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013713號函及所附江靖涵帳號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419頁至第423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9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461頁至第483-1頁) 5.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107年2月6日基二信社總字第A243號函及所附陳柏翰帳號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自106年11月1日至107年1月20日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353頁至第355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259頁至第263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503頁至第507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㈠2萬9,985元 ㈡3萬元 ㈢3萬元 44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三)編號8所示) 告訴人 Q○○ 於107年1月15日晚間7時40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SECRECT CASTLE賣家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Q○○謊稱:因其購買商品誤按多組產品,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退款云云,致Q○○陷於錯誤而匯款。 ㈠107年1月15日晚間9時6分許 蘇裕文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Q○○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164號卷第62頁至第63頁反面) 2.告訴人Q○○之報案資料(含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字第164號卷第64頁至第-66頁) 3.匯款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164號卷第67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萬9,985元 45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三)編號10所示) 告訴人 未○○ 於107年1月15日下午5時許,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雄獅旅行社及台北富邦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未○○謊稱:因新進人員誤用其名義訂房,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未○○陷於錯誤而匯款。 107年1月15日 江靖函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未○○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164號卷第87頁至第88頁反面)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31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013713號函及所附江靖涵帳號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419頁至第423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9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461頁至第483-1頁) 3.林○益107年3月19日警詢筆錄、107年12月3日偵訊筆錄(107少連偵164號卷第35頁、第38頁反面、107少連偵280號卷九第154頁) 4.丁○○111年9月26日準備程序(見109訴297號卷二第326頁至第327頁) 5.乙○○107年8月1日警詢筆錄、乙○○108年1月16日偵訊筆錄(107少連偵280號卷一第268頁、107少連偵280號卷九第147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萬元 46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三)編號11所示) 告訴人 M○○ 於107年2月1日上午10時許,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係其好友胞妹,撥打電話向M○○謊稱:因急需用款云云,致M○○陷於錯誤而匯款。 107年2月1日 下午1時2分許 徐侑辰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M○○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164號卷第107頁至第108頁) 2.告訴人M○○之報案資料(含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少連偵字第164號卷第111頁至第112頁反面) 3.匯款申請書回條(少連偵字第164號卷第110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28萬5,000元(起訴書誤載為12萬5,000元) 47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三)編號12所示) 告訴人 地○ 於107年2月1日中午12時20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係其姪女,撥打電話向地○謊稱:因投資急需用款云云,致地○陷於錯誤而匯款。 107年2月1日下午1時12分 張瀛緯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地○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164號卷第94頁至第95頁) 2.林○益107年3月19日警詢筆錄、107年12月3日偵訊筆錄(107少連偵164號卷第38頁反面、107少連偵280號卷九第154頁) 3.丁○○111年9月26日準備程序(見109訴297號卷二第326頁至第327頁) 4.乙○○107年8月1日警詢筆錄、乙○○108年1月16日偵訊筆錄(107少連偵280號卷一第268頁、107少連偵280號卷九第147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0萬元 48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所示) 告訴人 王香橼 於107年1月16日下午1時36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係王香橼之友人要求借款云云,致王香橼陷於錯誤而匯款。 107年1月16日下午2時43分 張珵淯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王香櫞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11頁至第15頁) 2.告訴人王香橼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5頁至第9頁、第19頁至第21頁) 3.匯款收據(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17頁)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31頁至第35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萬元 49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所示) 告訴人 何文麗 於107年1月16日下午5時40分,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佳德糕餅店員工,撥打電話向何文麗謊稱:因訂單錯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何文麗陷於錯誤而匯款。 107年1月16日晚間6時4分 張啓峰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何文麗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31頁至第35頁) 2.告訴人何文麗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23頁、第27頁至第29頁、第39頁至第41頁) 3.匯款收據(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37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335頁至第363頁、107偵字第10643號卷第33頁至第36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萬5,985元 50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所示) 告訴人 吳南輝 於107年1月7日下午2時30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瘋狂賣客公司、玉山銀行員工,撥打電話向吳南輝謊稱:因誤將吳南輝設定為經銷商,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吳南輝陷於錯誤而匯款。 107年1月7日下午3時41分 陳紀廷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吳南輝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51頁至第55頁) 2.告訴人吳南輝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43頁至第49頁)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八德銀行107年4月9日國世八德字第1070000022號函及所附陳紀廷帳號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439頁至第443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81頁至第109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335頁至第363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123元 51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所示) 告訴人 吳婉禎 於107年1月7日下午5時30分,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歐漾公司員工,撥打電話向吳婉禎謊稱:因VIP等級設定錯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吳婉禎陷於錯誤而匯款。 107年1月7日晚間6時1分 陳紀廷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吳婉禎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69頁至第77頁) 2.告訴人吳婉禎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59頁至第61頁、第65頁至第67頁) 3.中國信託網路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79頁) 4.土地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433頁至第437頁、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23頁至第33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277頁至第287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萬7,577元 52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所示) 告訴人 吳惠瑄 於107年1月7日下午2時33分,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歐獅旅遊、富邦銀行公司員工,撥打電話向吳惠瑄謊稱:因VIP等級設定錯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吳惠瑄陷於錯誤而匯款。 ㈠107年1月7日下午3時3分 ㈡107年1月7日下午3時18分 陳紀廷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吳惠瑄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89頁至第93頁) 2.告訴人吳惠瑄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81頁至第87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95頁、第97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八德銀行107年4月9日國世八德字第1070000022號函及所附陳紀廷帳號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439頁至第443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81頁至第109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335頁至第363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㈠1萬6,998元 ㈡2萬0,987元 53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所示) 告訴人 吳銘光 於107年1月13日下午3時許,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龍騰企業員工,撥打電話向吳銘光謊稱:因訂單錯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吳銘光陷於錯誤而匯款。 107年1月13日下午3時55分 楊雲月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吳銘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107頁至第111頁) 2.吳銘光之報案資料(含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分局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101頁至第105頁、第117頁至第125頁)  3.匯款收據(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113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2月1日國世銀存匯作業字第1070000659號函及所附楊雲月帳號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29頁至第35頁;同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335頁至第363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999元 54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所示) 告訴人 宋鴻麟 於107年1月16日晚間7時30分,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EZ影城、華南銀行員工,撥打電話向宋鴻麟謊稱:因訂單錯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宋鴻麟陷於錯誤而匯款。 ㈠107年1月16日晚間9時13分 ㈡107年1月16晚間9時20分 蔣棻怡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宋鴻麟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137頁至第141頁) 2.告訴人宋鴻麟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褒忠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129頁至第130頁、第133頁至第135頁、第145頁;同107少連偵字第77號卷一第186頁至第187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143頁;同107少連偵字第77號卷一第185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2月1日國世銀存匯作業字第1070000659號函及所附蔣棻怡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戶往來明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95頁至第101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81頁至第109頁;同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335頁至第363頁、107少連偵字第380號卷第211頁至第217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㈠2萬5,998元 ㈡7,099元 55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所示) 告訴人 李孟娟 於107年1月15日晚間8時30分,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蝦皮拍賣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李孟娟謊稱:因扣款設定有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李孟娟陷於錯誤而匯款。 107年1月15日晚間9時30分 陳柏翰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李孟娟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151頁至第155頁) 2.告訴人李孟娟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147頁至第149頁、第157頁至第161頁) 3.匯款收據(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163頁) 4.彰化商業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421頁至第425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195頁至第205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443頁至第451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萬8,985元 56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所示) 告訴人 李詩靜 於107年1月12日晚間7時許,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雅芳公司、郵局員工,撥打電話向李詩靜謊稱:因誤將李詩靜設定為經銷商,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李詩靜陷於錯誤而匯款。 107年1月12日晚間8時32分 洪銘駿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李詩靜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173頁至第177頁;同107偵字第29231號卷一第169頁至第171頁) 2.告訴人李詩靜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165頁、第169頁至第171頁、第183頁至第185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181頁)  4.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7年2月1日管清字第1070009874號函及所附洪銘俊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171頁至第177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143頁至第148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395頁至第398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985元 57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所示) 告訴人 林欣儀 於106年12月31日晚間6時42分,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ORBIS網路購物、郵局員工,撥打電話向林欣儀謊稱:因訂單設定有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林欣儀陷於錯誤而匯款。 ㈠106年12月31日晚間7時26分 ㈡106年12月31日晚間7時30分 吳倩薇(現更名吳佳頵)之板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林欣儀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223頁至第227頁) 2.告訴人林欣儀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213頁至第217頁、第221頁、第235頁至第241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229頁) 4.板信商業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07年4月12日板信集中字第1077404262號函及所附吳佳頵帳號0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自106年12月1日至107年1月31日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473頁至第480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275頁至第277頁;同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519頁至第521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㈠2萬9,985元 ㈡1萬6,985元 58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所示) 告訴人 林欣儀 於107年1月7日晚間7時30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瘋狂賣客、玉山銀行員工,撥打電話向林欣儀謊稱:因付款設定有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林欣儀陷於錯誤而匯款。 107年1月7日晚間8時3分 陳紀廷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林欣儀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243頁至第249頁) 2.告訴人林欣儀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235頁至第239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251頁)  4.板信商業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07年4月12日板信集中字第1077404262號函及所附吳佳頵帳號0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自106年12月1日至107年1月31日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473頁至第480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275頁至第277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519頁至第521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萬9,989元 59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所示) 告訴人 林益豪 於107年1月16日晚間8時5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網路賣家及郵局員工,撥打電話向林益豪謊稱:因訂單有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林益豪陷於錯誤而匯款。 107年1月16日晚間8時38分 黃肇元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林益豪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261頁至第265頁) 2.告訴人林益豪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文賢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257頁至第259頁、第269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267頁)  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7年4月9日台新作文字第10718233號函及所附陳紀廷帳號00000000000000自106年12月1日至107年1月10日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427頁至第431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243頁至第248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487頁至第492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萬9,912元 60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所示) 告訴人 林淵都 於107年1月14日下午4時2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網路賣家及郵局員工,撥打電話向林淵都謊稱:因訂單有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林淵都陷於錯誤而匯款。 107年1月14日下午5時5分 蔡建成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林淵都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281頁至第285頁) 2.告訴人林淵都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271頁至第279頁、第289頁至第295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287頁)  4.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07年1月30日107忠法查密字第06723號書函及所附蔡建成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245頁至第247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159頁至第163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409頁至第414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000元 61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所示) 告訴人 邱子凌 於107年1月14日晚間7時48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相片沖洗店、安泰銀行員工,撥打電話向邱子凌謊稱:因VIP等級設定有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邱子凌陷於錯誤而匯款。 107年1月14日晚間8時37分 蔡建成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邱子凌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307頁至第311頁) 2.告訴人邱子凌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297頁至第305頁、第317頁至第323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313頁至第315頁  4.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31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070000493號函及所附蔡建成帳號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自106年11月1日至107年1月20日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237頁至第243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167頁至第173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417頁至第423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萬9,985元 62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6所示) 告訴人 侯筱玫 於107年1月15日晚間9時23分,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臉書賣家,撥打電話向侯筱玫謊稱:因購買物品數量有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侯筱玫陷於錯誤而匯款。 ㈠107年1月15日晚間11時14分 ㈡107年1月15日晚間11時47分 ㈢107年1月15日晚間11時50分 ㈠ 陳柏翰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㈡㈢ 陳柏翰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侯筱玫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335頁至第339頁) 2.告訴人侯筱玫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忠孝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325頁至第333頁、第365頁至第379頁) 3.郵局存簿封面影本、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341頁至第343頁) 4.華南商業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357頁至第361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143頁至第148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395頁至第398頁) 5.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363頁至第365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159頁至第163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409頁至第414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㈠9萬9,999元 ㈡2萬9,985元 ㈢2萬9,985元 63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7所示) 被害人 姚佩均 於107年1月16日晚間6時52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鳳梨酥賣家,撥打電話向姚佩均謊稱:因訂單有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姚佩均陷於錯誤而匯款。 ㈠107年1月16日晚間6時52分 ㈡107年1月16日晚間6時55分 ㈢107年1月16日晚間6時57分 ㈣107年1月16日晚間7時11分 陳柏堯之臺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被害人即證人姚佩均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385頁至第387頁;同107少連偵字第77號卷一第128頁至第129頁) 2.被害人姚佩均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鎮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381頁至第383頁、第389頁至第391頁) 3.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31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070000493號函及所附陳柏堯開戶基本資料及自106年11月1日至107年1月20日止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291頁至第297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167頁至第173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417頁至第423頁、107少連偵字第380號卷第203頁至第207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㈠2萬9,985元 ㈡2萬9,985元 ㈢2萬9,985元 ㈣2萬9,985元 64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0所示) 告訴人 胡巧藝 於107年1月16日某時,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佳德糕餅店店員,撥打電話向胡巧藝謊稱:因訂單錯誤,須操作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胡巧藝陷於錯誤而匯款。 ㈠ 107年1月16日晚間7時37分  ㈡ 107年1月16日晚間7時39分  ㈢ 107年1月16日晚間7時41分  ㈣ 107年1月17日凌晨0時2分  ㈤ 107年1月17日凌晨0時2分  ㈥ 107年1月17日凌晨0時2分  ㈦ 107年1月17日凌晨0時2分  黃肇元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胡巧藝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451頁至第455頁) 2.告訴人胡巧藝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華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447頁至第449頁、第459頁至第463頁) 3.京城商業銀行存簿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六第457頁) 4.合作金庫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209頁至第213;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39頁至第43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293頁至第297頁、107少連偵字第380號卷第229頁至第233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㈠4萬9,985元 ㈡4萬9,985元 ㈢4萬9,985元 ㈣4萬9,985元 ㈤4萬9,985元 ㈥4萬9,985元 ㈦4萬9,985元 65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1所示) 告訴人 范陳招治 於107年1月16日某時,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係范陳招治之友人要求借款云云,致范陳招治陷於錯誤而匯款。 107年1月17日中午12時26分 張珵淯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范陳招治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13頁至第17頁) 2.告訴人范陳招治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5頁至第11頁、第23頁至第25頁) 3.土地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25頁至第29頁、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23頁至第33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277頁至第287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5萬元 66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2所示) 告訴人 孫與佑 於107年1月7日晚間8時44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瘋狂賣客、玉山銀行員工,撥打電話向孫與佑謊稱:因訂單錯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孫與佑陷於錯誤而匯款。 107年1月07日晚間9時42分 陳紀廷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孫與佑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31頁至第37頁) 2.告訴人孫與佑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大雅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27頁至第29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39頁)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金分行107年8月16日合金前金字第1070002900號函及所附陳紀廷帳號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445頁至第449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63頁至第68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317頁至第322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萬9,985元 67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3所示) 告訴人 徐亞文 於107年1月18日某時,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佯裝係徐亞文之友人要求借款云云,致徐亞文陷於錯誤而匯款。 107年1月15日下午2時 陳柏堯之臺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徐亞文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49頁至第51頁;同107少連偵字第77號卷一第136頁至第138頁) 2.告訴人徐亞文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41頁至第47頁、第61頁至第63頁;同107少連偵字第77號卷一第143頁至第149頁)  3.匯款收據、台新銀行存摺影本、手機翻拍照片(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53頁、第57-59頁;同107少連偵字第77號卷一第139頁至第142頁) 4..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31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070000493號函及所附陳柏堯開戶基本資料及自106年11月1日至107年1月20日止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291頁至第297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167頁至第173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417頁至第423頁、107少連偵字第380號卷第203頁至第207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5萬元 68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4所示) 告訴人 徐怡嘉 於107年1月12日晚間21時12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HAPPY GO」員工,撥打電話向徐怡嘉謊稱:遭人冒用帳號,設定每月自動扣款,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徐怡嘉陷於錯誤而匯款。 ㈠107年1月12日晚間9時50分 ㈡107年1月12日晚間10時12分 楊千慧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徐怡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73頁至第75頁;同107偵字第29231號卷一第161頁至第162頁) 2.告訴人徐怡嘉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林園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65頁至第71頁、第81頁至第83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77頁)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31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013713號函及所附楊千慧帳號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255頁至第259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215頁至第239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461頁至第483-1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㈠2萬9,985元 ㈡9,885元 69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5所示) 被害人 高行潔 於107年1月12日下午4時28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愛豆網、玉山銀行員工,撥打電話向高行潔謊稱:須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致高行潔陷於錯誤而匯款。 107年1月12日晚間7時7分 洪銘駿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被害人即證人高行潔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93頁至第95頁;同107偵字第29231號卷一第167頁正反面) 2.被害人高行潔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85頁至第91頁、第101頁至第105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99頁)  4.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7年2月1日管清字第1070009874號函及所附洪銘俊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171頁至第177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143頁至第148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395頁至第398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萬9,985元 70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6所示) 被害人 張珉鳳 於107年1月17日晚間9時24分前某時,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向張珉鳳謊稱:須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致張珉鳳陷於錯誤而匯款。 107年1月17日晚間9時24分 林陳亞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被害人即證人張珉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117頁至第119頁;同107少連偵字第77號卷一第238頁至第239頁、107少連偵字第393號卷二第411頁正反面) 2.被害人張珉鳳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興龍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107頁至第115頁、第123頁至第135頁;同107少連偵字第77號卷一第241頁至第250頁、107少連偵字第393號卷二第414頁至第416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121頁;同107少連偵字第77號卷一第240頁至第247頁、107少連偵字第393號卷二第413頁)  4.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7年2月2日新光銀業務字第1070004325號函及所附林陳亞帳號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331頁至第335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187頁至第191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435頁至第439頁、107偵字第10643號卷第37頁至第39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萬9,880元 71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7所示) 告訴人 莊雯婷 於107年1月17日晚間7時51分前,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明洞國際購物員工,撥打電話向莊雯婷謊稱:須前往自動櫃員時解除訂單設定云云,致莊雯婷陷於錯誤而匯款。 ㈠107年1月17日晚間8時23分 ㈡107年1月17日晚間8時31分 ㈢107年1月17日晚間9時10分  林陳亞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莊雯婷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145頁至第149頁;同107偵字第10643號卷第78頁至第80頁、107少連偵字第393號卷二第400頁至第402頁) 2.告訴人莊雯婷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玉成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137頁至第143頁、第161頁至第165頁;同107偵字第10643號卷第77頁、第86頁至第88頁、第90頁、107少連偵字第393號卷二第408頁至第409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151頁至第152頁;同107偵字第10643號卷第81頁至第82頁、107少連偵字第393號卷二第403頁至第404頁)  4.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7年2月2日新光銀業務字第1070004325號函及所附林陳亞帳號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331頁至第335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187頁至第191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435頁至第439頁、107偵字第10643號卷第37頁至第39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㈠2萬9,989元 ㈡2萬9,885元 ㈢2萬9,885元 72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8所示) 告訴人 許心語 於107年1月11日下午4時30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刑警,撥打電話向許心語佯稱可至ATM領回先前遭詐騙之款項云云,致許心語陷於錯誤而匯款。 ㈠107年1月11日晚間8時 ㈡107年1月11日晚間8時2分 高潔柔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許心語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175頁至第179頁) 2.告訴人許心語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167頁至第173頁、第183頁至第185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181頁)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30日儲字第1070024605號函及所附高潔柔帳號0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83頁至第89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123頁至第139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377頁至第391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㈠4萬9,985元 ㈡4萬9,885元 73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9所示) 告訴人 郭庭如 於107年1月7日晚間7時,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瘋狂賣客公司員工,撥打電話向郭庭如謊稱:因誤將郭庭如設定為經銷商,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郭庭如陷於錯誤而匯款。 107年1月07日晚間7時51分 陳紀廷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郭庭如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195頁至第201頁) 2.告訴人郭庭如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羅斯福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187頁至第193頁) 3.匯款收據(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203頁) 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7年4月9日台新作文字第10718233號函及所附陳紀廷帳號00000000000000自106年12月1日至107年1月10日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427頁至第431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243頁至第248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487頁至第492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萬9,985元 74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0所示) 告訴人 陳心緹 於107年1月14日下午5時5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小三美日員工,撥打電話向陳心緹謊稱:須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致陳心緹陷於錯誤而匯款。 ㈠107年1月14日晚間6時13分 ㈡107年1月14日晚間6時47分 ㈠鄭惠心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㈡朱允揚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陳心緹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215頁至第221頁) 2.告訴人陳心緹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207頁至第213頁、第229頁至第333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223頁至第225頁) 4.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07年1月30日107忠法查密字第06723號函及所附鄭惠心帳戶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179頁至第181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159頁至第163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409頁至第414頁)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2月1日國世銀存匯作業字第1070000659號函及所附朱允揚帳號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323頁至第327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81頁至第109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335頁至第363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㈠2萬9,985元 ㈡2萬9,885元 75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1所示) 告訴人 陳阡彤 於107年1月16日晚間9時許,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向陳阡彤謊稱:須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致陳阡彤陷於錯誤而匯款。 107年1月16日晚間9時37分 蔣棻怡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陳阡彤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245頁至第247頁) 2.告訴人陳阡彤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235頁至第243頁、第251頁) 3.匯款紀錄(見107少連偵字第77號卷一第194頁、第193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2月1日國世銀存匯作業字第1070000659號函及所附蔣棻怡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戶往來明細(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95頁至第101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81頁至第109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335頁至第363頁、少連偵字第380號卷第211頁至第217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985元 76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2所示) 告訴人 陳怡伶 於107年1月16時晚間7時19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向陳怡伶謊稱: 因信用卡刷卡錯誤,需前往自動櫃員機退刷云云,致陳怡伶陷於錯誤而匯款。 107年1月16日晚間10時32分 黃肇元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陳怡伶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263頁至第267頁) 2.告訴人陳怡伶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253頁至第261頁、第287頁至第297頁;同107少連偵字第77號卷二第113頁反面至第118頁)  3.陳怡伶匯款收據影本1張、華南銀行存簿交易明細表影本(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269頁、第285頁) 4.臺灣土地銀行豐原分行107年2月8日豐存字第1075000647號函及所附黃肇元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203頁至第207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萬9,987元 77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3所示) 被害人 陳俐靜 於107年1月16日前之某時,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佳德鳳梨酥」員工,撥打電話向陳俐靜謊稱:因誤將陳俐靜設定為經銷商,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陳俐靜陷於錯誤而匯款。 ㈠107年1月16日晚間7時55分 ㈡107年1月16日晚間7時58分 ㈢107年1月16日晚間8時23分  蔣棻怡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被害人即證人陳俐靜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245頁至第247頁) 2.被害人陳俐靜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家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299頁至第307頁、第329頁至第339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319頁至第321頁)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30日儲字第1070024605號函及所附蔣棻怡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123頁至第139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377頁至第391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㈠2萬9,985元 ㈡2萬9,885元 ㈢1,985元 78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5所示) 被害人 陳苡蓁 於107年1月17日晚間9時45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瘋狂賣客員工,撥打電話向陳苡蓁謊稱:因付款設定有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陳苡蓁陷於錯誤而匯款。 107年1月8日凌晨0時39分 陳紀廷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帳戶 1.被害人即證人陳苡蓁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365頁至第373頁) 2.被害人陳苡蓁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前峰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359頁至第363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379頁)  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7年4月16(107)遠銀詢字第0000618號函及所附陳紀廷帳號0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自106年12月至107年1月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421頁至第425頁、卷九第511頁至第515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萬9,985元 79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6所示) 告訴人 陳重光 於107年1月14日晚間6時4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小三美日員工,撥打電話向陳重光謊稱:因付款設定有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陳重光陷於錯誤而匯款。 107年1月14日晚間6時40分 蔡建成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陳重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393頁至第397頁) 2.告訴人陳重光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海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383頁至第391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403頁) 4.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31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070000493號函及所附蔡建成帳號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自106年11月1日至107年1月20日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237頁至第243頁、卷九第417頁至第423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萬9,985元 80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7所示) 告訴人 陳意文 於107年1月15日下午4時30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佳德鳳梨酥員工,撥打電話向陳意文謊稱:因訂單有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陳意文陷於錯誤而匯款。 ㈠107年1月15日下午5時30分 ㈡107年1月15日下午5時33分 ㈠廖婉慈之安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㈡廖婉慈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陳意文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417頁至第425頁) 2.告訴人陳意文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409頁至第415頁、第433頁至第441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427頁)  4.安泰商業銀行107年3月1日安泰銀作服存押字第1070000890號函及所附廖婉慈0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379頁至第383頁) 5.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7年2月5日一總營集字第09408號函及所附廖婉慈帳號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373頁至第377頁、卷九第401頁至第406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㈠2萬9,985元 ㈡2萬9,885元 81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8所示) 告訴人 陳瑞美 於107年1月13日晚間7時3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陳瑞美之姪女,向陳瑞美謊稱:因需款孔急云云,致陳瑞美陷於錯誤而匯款。 107年1月15日下午1時26分 陳柏堯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陳瑞美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451頁至第453頁) 2.告訴人陳瑞美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443頁至第449頁、第477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457頁) 4.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459頁至第475頁)  5.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107年3月1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126393號函及所附陳柏堯帳號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299頁至第303頁、卷九第429頁至第431之1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0萬元 82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9所示) 告訴人 游心惠 於107年1月18日晚間9時4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威秀影城、聯邦銀行員工,撥打電話向游心惠謊稱:因付款設定有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游心惠陷於錯誤而匯款。 ㈠107年1月18日晚間10時46分 ㈡107年1月18日晚間11時1分 林陳亞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游心惠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489頁至第491頁) 2.告訴人游心惠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479頁至第487頁、第497頁至第499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493頁) 5.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7年2月1日彰作管字第10720000709號函及所附林陳亞帳號0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自106年11月1日至107年1月20日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337頁至第347頁、卷九第443頁至第451頁、少連偵字第393號卷二第551頁至第553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㈠2萬9,985元 ㈡1萬3,885元 83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0所示) 告訴人 游得銘 於107年1月12日晚間6時許,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臉書賣家,撥打電話向游得銘謊稱:因付款設定有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游得銘陷於錯誤而匯款。 107年1月13日凌晨1時28分 林金城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游得銘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509頁至第515頁) 2.告訴人游得銘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臥龍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501頁至第507頁、第529頁至第551頁) 3.匯款收據、華南銀行存款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七第519頁、第523頁) 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121頁至第123頁、卷九第487頁至第492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萬元 84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1所示) 告訴人 童彥璋 於107年1月15日晚間8時14分,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momo購物員工,撥打電話向童彥璋銘謊稱:因付款設定有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童彥璋陷於錯誤而匯款。 ㈠ 107年1月15日晚間9時6分 ㈡ 107年1月15日晚間9時7分 陳柏翰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童彥璋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15頁至第19頁) 2.告訴人童彥璋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5頁至第13頁、第29頁) 3.匯款收據(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25頁至第27頁) 4.彰化商業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421頁至第425頁、卷九第443頁至第451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㈠2萬9,989元 ㈡2萬9,989元 85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2所示) 告訴人 黃平和 於107年1月16日晚間9時許,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黃平和之親屬,撥打電話向黃平和謊稱:急需借款云云,致黃平和陷於錯誤而匯款。 107年1月17日上午11時1分 林陳亞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黃平和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39頁至第43頁) 2.告訴人黃平和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31頁至第37頁、第45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47頁)  4.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7年2月1日彰作管字第10720000709號函及所附林陳亞帳號0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自106年11月1日至107年1月20日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337頁至第347頁、卷九第443頁至第451頁、少連偵字第393號卷二第551頁至第553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5萬元 86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3所示) 告訴人 黃宇晨 107年1月16日下午4時,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OB嚴選公司員工,撥打電話向黃宇晨謊稱:因誤將黃宇晨設定為批發商,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黃宇晨陷於錯誤而匯款。 ㈠ 107年1月16日下午5時6分 ㈡ 107年1月16日下午5時21分 張啓峰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黃宇晨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57頁至第61頁) 2.告訴人黃宇晨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五工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49頁至第55頁、第69頁) 3.匯款收據(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63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335頁至第363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㈠6,050元 ㈡2萬8,985元 87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4所示) 告訴人 楊竫宜 於107年1月7日晚間8時41分,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雄獅旅遊、中國信託銀行員工,撥打電話向楊竫宜謊稱:因訂單有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楊竫宜陷於錯誤而匯款。 107年1月7日晚間9時28分 陳紀廷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楊竫宜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79頁至第83頁) 2.告訴人楊竫宜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71頁至第77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85頁至第89頁)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金分行107年8月16日合金前金字第1070002900號函及所附陳紀廷帳號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63頁至第68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317頁至第322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萬4,002元 88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7所示) 告訴人 劉俊佑 於107年1月14日下午4時42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惡魔殼、郵局員工,撥打電話向劉俊佑謊稱:因付款設定有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劉俊佑陷於錯誤而匯款。 107年1月14日下午4時37分 蔡建成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劉俊佑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193頁至第201頁) 2.告訴人劉俊佑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建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183頁至第191頁、第209頁至第215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230頁)  4.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07年1月30日107忠法查密字第06723號書函及所附蔡建成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245頁至第247頁、卷九第409頁至第414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萬9,989元 89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8所示) 告訴人 劉冠君 於107年1月16日晚間6時50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明洞國際購物、永豐銀行員工,撥打電話向劉冠君謊稱:因誤將陳俐靜設定為批發商,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劉冠君陷於錯誤而匯款。 107年1月16日晚間7時55分 蔣棻怡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劉冠君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223頁至第229頁) 2.告訴人劉冠君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217頁至第221頁、第237頁至第241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235頁)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30日儲字第1070024605號函及所附蔣棻怡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123頁至第139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377頁至第391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萬7,985元 90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9所示) 告訴人 潘品宏 於107年1月15日晚間7時,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購物公司員工,撥打電話向潘品宏謊稱:因付款設定有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潘品宏陷於錯誤,致潘品宏陷於錯誤而匯款。 ㈠ 107年1月15日 晚間10時29分 ㈡ 107年1月16日凌晨0時35分 陳柏翰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潘品宏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251頁至第255頁) 2.告訴人潘品宏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車城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243頁至第249頁、第265頁至第287頁) 3.郵政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259頁至第263頁) 4.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159頁至第163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409頁至第414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㈠2萬9,985元 ㈡2萬9,985元 91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1所示) 告訴人 鄭貴文 於107年1月18日晚間6時49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雄獅旅遊、富邦銀行員工,撥打電話向鄭貴文謊稱:因訂單錯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鄭貴文陷於錯誤而匯款。 ㈠ 107年1月18日晚間21時12分 ㈡ 107年1月18日晚間21時39分 ㈢107年1月19日凌晨0時16分 林陳亞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鄭貴文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325頁至第333頁;同107少連偵字第393號卷一第263頁至第267頁) 2.告訴人鄭貴文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321頁至第323頁、第335頁至第353頁) 3.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7年2月1日彰作管字第10720000709號函及所附林陳亞帳號0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自106年11月1日至107年1月20日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337頁至第347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443頁至第451頁、少連偵字第393號卷二第551頁至第553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㈠4萬9,123元 ㈡2萬9,985元 ㈢4萬9,989元 92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2所示) 告訴人 蕭以恩 於107年1月16日晚間7時48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XQ小舖、郵局員工,撥打電話向蕭以恩謊稱:因付款設定有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蕭以恩陷於錯誤而匯款。 107年1月16日晚間8時21分 蔣棻怡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蕭以恩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363頁至第367頁) 2.告訴人蕭以恩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北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355頁至第361頁、第379頁至第381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369頁至第371頁)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30日儲字第1070024605號函及所附蔣棻怡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123頁至第139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377頁至第391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萬6,012元 93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3所示) 告訴人 賴永裕 於107年1月15日下午5時27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金石堂員工,撥打電話向賴永裕謊稱:因付款設定有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賴永裕陷於錯誤而匯款。 107年1月15日晚間6時14分 廖婉慈之安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賴永裕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393頁至第395頁) 2.告訴人賴永裕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383頁至第391頁、第399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397頁)  4.安泰商業銀行107年3月1日安泰銀作服存押字第1070000890號函及所附廖婉慈0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379頁至第383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985元 94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4所示) 告訴人 戴于傑 於107年1月16日晚間9時27分,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ORBIS購物公司員工,撥打電話向戴于傑謊稱:因付款設定有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戴于傑陷於錯誤而匯款。 107年1月16日晚間10時15分 黃肇元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 1.告訴人即證人戴于傑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411頁至第417頁) 2.告訴人戴于傑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順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401頁至第409頁、第443頁至第457頁) 3.郵局存簿封面及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419頁至第421頁) 4.土地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203頁至第207頁、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23頁至第33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277頁至第287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萬9,985元 95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5所示) 告訴人 謝沅成 於107年1月5日晚間7時8分,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瘋狂賣客公司員工,撥打電話向謝沅成謊稱:因訂單錯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謝沅成陷於錯誤而匯款。 ㈠ 107年1月5日晚間7時8分 ㈡ 107年1月5日晚間7時10分 胡翔崴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 1.告訴人即證人謝沅成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467頁至第471頁) 2.告訴人謝沅成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秀水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459頁至第463頁、第475頁) 3.匯款收據(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473頁)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449頁至第453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461頁至第483-1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㈠2萬9,985元 ㈡2萬9,985元 96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8所示) 告訴人 羅志華 於107年1月7日晚間9時許,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網路賣家,撥打電話向羅志華謊稱:因扣款設定錯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羅志華陷於錯誤而匯款。 107年1月07日晚間9時33分 陳紀廷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羅志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527頁至第531頁) 2.告訴人羅志華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九曲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521頁至第525頁) 3.匯款收據(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533頁)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函文暨函附之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445頁至第449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萬9,924元 97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9所示) 告訴人 陳威翔 107年1月12日晚間7時37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瘋狂賣客、聯邦銀行員工,撥打電話向陳威翔謊稱:因訂單設定錯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陳威翔陷於錯誤而匯款。 ㈠ 107年1月12日晚間9時29分 ㈡ 107年1月12日晚間9時17分 ㈢ 107年1月12日晚間8時27分 ㈣ 107年1月12日晚間8時57分 ㈠ 洪銘駿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㈡ 楊千慧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㈢㈣ 陳美惠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陳威翔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541頁至第545頁) 2.告訴人陳威翔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535頁至第539頁、第555頁至第561頁) 3.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547頁)  4.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7年2月1日管清字第1070009874號函及所附洪銘駿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171頁至第177頁;同偵字第15587號卷二第143頁至第148頁、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九第395頁至第398頁) 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31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013713號函及所附楊千慧帳號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255頁至第259頁) 6.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31日兆銀總票據字第1070003813號函及所附陳美惠帳號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自106年11月1日至107年1月20日之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285頁至第294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㈠8,985元 ㈡3萬元 ㈢2萬9,985元 ㈣2萬9,985元 98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0所示) 告訴人 楊燕珊 於107年1月15日晚間6時14分,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蝦皮購物公司員工,撥打電話向楊燕珊謊稱:因訂單錯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楊燕珊陷於錯誤而匯款。 ㈠107年1月15日晚間7時6分 ㈡107年1月15日晚間7時22分 ㈠ 廖婉慈之安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㈡ 陳柏翰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即證人楊燕珊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571頁至第575頁) 2.告訴人楊燕珊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563頁至第569頁、第579頁至第585頁) 3.匯款收據(見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八第577頁) 4.安泰商業銀行107年3月1日安泰銀作服存押字第1070000890號函及所附廖婉慈帳號0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80號卷四第379頁至第383頁)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基隆分行107年2月1日合金基隆字第1070000643號函及所附陳伯翰帳號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自106年11月1日至107年1月20日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字第280號卷五第347頁至第351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㈠1萬1,123元 ㈡5,015元
【附表二、公訴不受理部分】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號 備註 1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6所示) 告訴人 E○○ 於107年1月7日晚間6時44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瘋狂賣客、中國信託銀行員工,撥打電話向E○○謊稱:因付款設定有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E○○陷於錯誤而匯款。 107年1月15日晚間6時35分 2萬9,985元 廖婉慈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7680號、第11355號、第23475號、107度少連偵字第164號、108年度偵字第1503號於108年11月26日起訴繫屬於本院108年度審訴字第2218號,現由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97號案件審理 2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0所示) 告訴人 宇○○ 於107年1月18日晚間8時8分許,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佳德餅店、富邦銀行員工,撥打電話向宇○○謊稱:因誤將宇○○設定為VIP會員,須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宇○○陷於錯誤而匯款。 107年1月15日晚間8時45分 2萬9,985元 江靖涵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7680號、第11355號、第23475號、107度少連偵字第164號、108年度偵字第1503號於108年11月26日起訴繫屬於本院108年度審訴字第2218號,現由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97號案件審理

【附表三、車手甲○○提領部分】
編號 提領帳戶 時間、地 提領金額(新台幣) 1 林昭宏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6年12月28日晚間6時15分在桃園市○○區○○路00號 1萬9,005元 2 林昭宏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㈠106年12月28日晚間7時3分在桃園市○○區○○○街000號 ㈡106年12月28日晚間7時4分在桃園市○○區○○○街000號   ㈠2萬0,005元 ㈡2萬0,005元 3 林昭宏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㈠106年12月28日下午5時14分在桃園市○○區○○○街000號 ㈡106年12月28日下午5時14分在桃園市○○區○○○街000號  ㈠2萬元 ㈡3,005元 4 張益誠(起訴書誤載為吳婉菁)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㈠107年1月4日下午5時38分在桃園市○○區○○路00號 ㈡107年1月4日下午5時38分在桃園市○○區○○路00號 ㈢㈣ 107年1月4日下午5時40分在桃園市○○區○○路00號 ㈤107年1月4日下午5時41分在桃園市○○區○○路00號  ㈥107年1月4日晚間6時1分在桃園市○○區○○路00號 ㈦107年1月4日晚間6時2分在桃園市○○區○○路00號 ㈠2萬元 ㈡2萬元 ㈢2萬元 ㈣1萬元 ㈤1千元 ㈥2萬元 ㈦2萬元 5 龔昭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㈠107年1月4日晚間6時10分在桃園市○○區○○路000號 ㈡㈢ 107年1月4日晚間6時1分在桃園市○○區○○路000號 ㈣ 107年1月4日晚間6時12分在桃園市○○區○○路000號 ㈤ 107年1月4日晚間6時13分在桃園市○○區○○路000號 ㈠1萬元 ㈡1萬元 ㈢2萬元 ㈣2萬元 ㈤3千元 6. 龔昭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㈠㈡ 107年1月4日晚間6時48分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㈢107年1月4日晚間7時21分 ㈠2萬元 ㈡1萬元 ㈢1萬8,000元 7. 張益誠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㈠107年1月4日下午5時26分在桃園市區○○路0號 ㈡107年1月4日下午5時27分在桃園市區○○路0號 ㈠2萬元 ㈡8,000元 8. 陳柏翰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 107年1月15日晚間9時37分在桃園市○○區○○路○段00號 2萬0,005元 9. ㈠ 陳柏翰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 ㈡㈢ 陳柏翰台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 ㈠ 107年1月15日晚間11時22分在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㈡ 107年1月15日晚間11時52分在桃園市○○區○○路000號 ㈢  107年1月15日晚間11時52分在桃園市○○區○○路000號 ㈠2萬0,005元 ㈡2萬0,005元 ㈢2萬0,005元  10. 黃肇元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帳戶 ㈠ 107年1月16日晚間7時42分在新竹市○○路000號  ㈡ 107年1月16日晚間7時42分在新竹市○○路000號   ㈢ 107年1月16日晚間7時42分在新竹市○○路000號   ㈣ 107年1月17日凌晨0時11分在新竹市○○路00號  ㈤ 107年1月17日凌晨0時11分在新竹市○○路00號  ㈥ 107年1月17日凌晨0時11分在新竹市○○路00號  ㈦ 107年1月17日凌晨0時11分在新竹市○○路00號  ㈠2萬0,005元  ㈡2萬0,005元  ㈢2萬0,005元  ㈣3萬元  ㈤3萬元  ㈥3萬元  ㈦3萬元  11 黃肇元之土地銀行000000000000帳號 107年1月16日晚間10時36分在新竹市○○路0號 3萬元 12 林金城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帳號 107年1月13日凌晨1時32分在新北市○○區○○路000號 2萬元 13 陳柏翰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 ㈠ 107年1月15日晚間9時11分在桃園市○○區○○路000號  ㈡ 107年1月15日晚間9時11分在桃園市○○區○○路000號  ㈠2萬0,005元 ㈡2萬0,005元 14 陳柏翰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帳號 107年1月16日凌晨0時40分在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2萬0,005元 15 黃肇元之土地銀行000000000000帳號 107年1月16日晚間10時21分在新竹市○○路000號 2萬0,005元 16 胡翔崴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帳號 ㈠ 107年1月5日晚間7時13分在新北市○○區○○○路000號  ㈡ 107年1月5日晚間7時13分在新北市○○區○○○路000號  ㈠3萬元 ㈡3萬元 17 陳柏翰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帳號 107年1月15日晚間7時28分在桃園市○○區○○路00號 5,005元 總計 78萬7,080元
【附表四、車手己○○提領部分】
編號 提領帳戶 時間、地 提領金額(新台幣) 1 陳文翔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㈠107年1月4日下午5時46分在桃園市○○區○○路0號 ㈡107年1月4日下午5時47分在桃園市○○區○○路0號 ㈢107年1月4日下午5時48分在桃園市○○區○○路0號 ㈣107年1月4日下午5時49分在桃園市○○區○○路0號  ㈠2萬元 ㈡2萬元 ㈢2萬元 ㈣8,000元 2 陳文翔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㈠107年1月4日晚間7時5分在桃園市○○區○○路00號 ㈡107年1月4日晚間7時7分 ㈢107年1月4日晚間7時8分 ㈣107年1月4日晚間7時9分 ㈠1萬元 ㈡2萬元 ㈢2萬元 ㈣1萬7,000元 3 ㈠㈡ 陳文翔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㈢㈣ 周美琪之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㈠107年1月4日晚間7時27分在桃園市○○區○○路0號 ㈡107年1月4日晚間7時27分在桃園市○○區○○路0號  ㈢107年1月4日晚間8時43分在桃園市○○區○○路000號 ㈣107年1月4日晚間8時44分在桃園市○○區○○路000號  ㈤107年1月4日晚間9時1分在桃園市○○區○○路000號 ㈥107年1月4日晚間9時2分在桃園市○○區○○路000號  ㈠2萬元 ㈡1萬元 ㈢3萬元 ㈣1萬元 ㈤3萬元 ㈥2萬7,900元 4 陳文翔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7年1月4日晚間7時4分在桃園市○○區○○路00號 2萬元 5 吳婉菁(起訴書誤載為張益誠)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㈠107年1月4日晚間8時17分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 ㈡107年1月4日晚間8時18分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 ㈢107年1月4日晚間8時19分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 ㈣107年1月4日晚間8時20分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 ㈤107年1月4日8時52分在桃園市○○區○○路0號 ㈥107年1月4日8時53分在桃園市○○區○○路0號 ㈦107年1月4日8時54分在桃園市○○區○○路0號 ㈧107年1月4日晚間9時1分在桃園市○○區○○路000號 ㈨107年1月4日晚間9時2分在桃園市○○區○○路000號 ㈠2萬0,005元 ㈡2萬0,005元 ㈢2萬0,005元 ㈣2萬0,005元 ㈤2萬0,005元 ㈥2萬0,005元 ㈦2萬0,005元 6 張珵淯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 107年1月16日下午2時58分在新竹縣○○市○○○路00號 2萬0,005元 7 張啓峰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 107年1月16日晚間6時13分在新竹市○○路00號B1樓 1萬2,000元 8 陳紀廷之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 107年1月7日晚間6時6分在台北市○○區○○○路○段000號 2萬0,005元 9 張珵淯之土地銀行000000000000帳戶 107年1月17日下午1時1分在台北市○○區○○○路○段000號 2萬0,005元 10 陳紀廷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07年1月7日晚間7時55分在台北市○○區○○街00號 2萬元 11 張啓峰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帳戶 ㈠ 107年1月16日下午5時27分在新竹市○○路000號 ㈡ 107年1月16日下午5時27分在新竹市○○路000號  ㈠2萬元 ㈡2萬元 12 陳紀廷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帳戶 107年1月07日晚間9時37分在台北市○○區○○○路○段000號 2萬0,005元 總計 57萬4,955元
【附表五、車手林○益提領部分】
編號 提領帳戶 時間、地 提領金額(新台幣) 1 江靖函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㈠107年1月15日晚間6時55分在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 ㈡107年1月15日晚間8時45分在桃園市○○區○○路00號 ㈠5萬9,000元 ㈡2萬9,985元 2 楊千慧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㈠107年1月12日晚間9時51分在新北市○○區○○路00號 ㈡107年1月12日晚間10點42分在新北市○○區○○路00號 ㈠3萬元 ㈡1萬元 3 陳柏翰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07年1月15日10時33分在桃園市○○區○○路00號 3萬 4 楊千慧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7年1月12日晚間9時25分在新北市○○區○○路000號  3萬元 5 張瀛緯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㈠107年2月1日下午1時58分許在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㈡107年2月1日下午2時1分許在桃園市○○路000號 ㈠2萬元 ㈡7萬9,000元 總計 28萬7,985元




【附表六、車手陳○融提領部分】
編號 提領帳戶 時間、地 提領金額(新台幣) 1 蔡建成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7年1月14日晚間8時47分在宜蘭縣○○路000號1樓A區 2萬9,985元 2 蔡建成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7年1月14日晚間6時44分在宜蘭縣○○鎮○○○路000號 2萬0,005元 3 洪銘駿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7年1月12日晚間9時34分在新北市○○區○○路000號 9,005元 4 陳美惠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07年1月12日晚間9時2分在新北市○○區○○路00號 2萬元 5 徐侑辰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7年2月1日下午1時38分至43分在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㈠2萬元 ㈡2萬元 ㈢2萬元 ㈣2萬元 ㈤2萬元 ㈥2萬 總計 19萬8,9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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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