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1065號
TYDM,109,訴,1065,2025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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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0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祺湧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桃園○ ○○○○○○○○)

選任辯護人 蔡佩儒律師(扶助律師
被 告 張怡婕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苡琳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9年度偵字第6379、6380、6381、7083、7084、7085、7086
、7087、18297、24249、24756號),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065
號判決後(下稱原一審判決),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
訴字第1047號判決撤銷原一審判決而為二審判決(下稱原二審判
決),再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5206號判決(下稱本案
最高法院判決)撤銷原二審判決附表二編號3其中錢駿林祺湧
張怡婕;編號15其中錢駿林祺湧張怡茹;編號23其中錢駿
林祺湧陳治權;編號33其中錢駿林祺湧陳治權;編號38
其中錢駿林祺湧張怡婕;編號49其中錢駿林祺湧張怡茹
;編號61其中錢駿林祺湧張怡婕陳治權之宣告罪刑部分,
以及原二審判決關於錢駿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
作3年部分,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32號判決
(下稱更審判決),認原一審判決就原一審判決附表二編號3錢
駿、林祺湧張怡婕;編號15錢駿林祺湧張怡茹;編號23錢
駿、林祺湧陳治權;編號33錢駿林祺湧陳治權;編號38錢
駿、林祺湧張怡婕;編號49錢駿林祺湧張怡茹;編號61錢
駿、林祺湧張怡婕陳治權之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有訴外裁
判及就原起訴部分漏未判決而予撤銷,並撤銷原一審判決諭知錢
駿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部分。本院就更
審判決所認有關原一審判決對林祺湧張怡婕漏未判決部分,補
充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祺湧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7「
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
張怡婕犯如附表二編號1、5、7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
5、7「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
  事 實
一、緣錢駿林祺湧李名崎張怡茹王威翔趙元培、莊禮
榮、吳俊齊陳治權張怡婕等人(下稱林祺湧等10人) 均
明知硝西泮(耐妥眠)(Nitrazepam)、氯二甲基卡西酮(
Chlorodimethylcathinone 、CDMC)、4-甲基甲基卡西酮(
4-methylmethcathinone 、Mephedrone、4-MMC) 、3,4-亞
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2-氟-去氯愷他命
(2-Fluoro deschloroketamine)、愷他命(ketamine)均
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3 款、第4款所列管之第
三級、第四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竟由錢駿發起、組織,
林祺湧李名崎張怡茹王威翔趙元培莊禮榮、吳
俊齊、陳治權張怡婕等人為成員,共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
品愷他命及含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毒品咖啡包以營利、
組織犯罪之犯意聯絡,共組對外以「艾雷蒂巴黎甜點店」、
「歐姆克甜點店」、「愛馬仕蛋糕店」為名之販毒犯罪組織
,由錢駿負責出資,並指示林祺湧不詳姓名年籍之上游販
毒者購買愷他命後,由林祺湧將上開毒品交予李名崎、吳俊
齊,並由李名崎張怡茹提供位於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
0號2樓居處,作為該販毒犯罪組織之掌機、交易毒品司機交
接班及結帳處所。李名崎吳俊齊在前開處所分裝毒品後,
交由錢駿林祺湧所先後邀集加入該販毒犯罪組織,分別擔
任日班、夜班之毒品交易司機趙元培吳俊齊王威翔、莊
禮榮及兼任毒品交易司機陳治權等人販賣,錢駿並購買不特
定購毒者的資料,及以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人頭卡,供
組織對外與買家聯繫毒品買賣事宜公線之用,再由李名崎
張怡茹陳治權張怡婕以前開公線行動電話,將隱含外送
販賣毒品意思之「愛馬仕艾蕾蒂、歐姆克)蛋糕店」傳送
之販毒簡訊,內容為:『艾蕾蒂巴黎甜點店飽足感1 千 1.1
2千2.43千 3.6 改版「國王蔓越莓」800 買2 送1 24H 專
人服務:0000000000』、『歐姆克甜點店1 千0.82千1.43千2.
0改版「馬力歐」800 買2 送1 24H 專人服務:0000000000』
、『愛馬仕蛋糕店已更新10001.020001.630002.2 超級馬力
歐8002+1 24H專人服務:000000000000』等訊息,透過簡訊
方式發送與不特定多數人,並分別由掌機李名崎張怡茹
陳治權張怡婕等人負責接聽因知悉簡訊內容,撥打上開公
線電話號碼購買毒品或前曾向其等購買之買家的聯繫,並與
對方約定交易毒品地點後,再以「FACETIME」行動電話通訊
軟體,與集團內上開負責前往交易毒品之值班司機聯繫,告
知交易地點、時間後,由值班司機攜帶上開含有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含有第三、四級毒品之毒品咖啡包,前往約定之地
點,以愷他命每包1.1 公克,價格新臺幣(下同)1,000元
、2.4公克2,000元、3.6公克為3,000 元、毒品咖啡包每包8
00元,買二送一之價額與買家交易毒品。販售毒品之司機每
販售1包愷他命,司機可獲150元至350元不等之報酬、掌機
可獲50至150元不等之報酬;毒品咖啡包每包司機則均可獲
報酬200元,掌機可獲得100至200元不等之報酬(如附表一
所載),販賣毒品所得扣除司機、掌機報酬、購買毒品、人
頭電話卡及購毒者資料等成本後之利潤,則由錢駿李名崎
張怡茹平分(林祺湧張怡婕此部分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犯
行,業經原二審判決予以判決確定)。
二、林祺湧張怡婕即與錢駿吳俊齊王威翔陳治權、張怡
茹各於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時間,以上揭組織分工模式而共
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以營利之犯意聯絡,各由如附
表二各編號所示之掌機,以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公線電話,與
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甘書凡宋玉齡詹昀諺邱楷儒、簡
志修及林富源等買家所使用如附表二所示電話通話後,再由
掌機與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值班司機聯繫,由該等司機分別
駕駛汽車或機車,各前往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地點,而各以
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金額,販賣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第三
級毒品愷他命予各該買家得逞(至林祺湧張怡婕於本案被
訴除本判決附表二各編號所示犯行以外之販賣毒品犯行部分
,業經上揭原二審判決判決確定)。
三、嗣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警員持搜索票及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於109年2月18日下午3時15分
許,在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0號2樓即李名崎張怡茹
張怡婕陳治權居所;於109年2月18日下午3時25分許,在
桃園市○○區○○街0號2樓即趙元培居所;於109 年2月18日下
午3時,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即王威翔居所;於
109年2月18日下午3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
號即莊禮榮居所;於109年2月19日下午3時57分許,在桃園
市○○區○○○路0段000號即吳俊齊居所;於109年6月12日上午9
時7分,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於109年8月4日上午10時
24分,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附近,執行搜索、拘提及附
帶搜索,並扣得毒品咖啡包334包、愷他命18包、電子磅秤4
台、記帳本6本、記帳單3張、帳冊1本、塑膠夾鏈袋12包及
行動電話8支等物(詳如附表三至附表七所示),而循線查
獲上情。
四、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
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
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
項供述證據,當事人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見本院
二審判筆錄第3頁至第135頁),且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
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此等證據資料取得及製作時之情況,
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
屬適當。
二、本判決所引之各項非供述證據,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
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且亦無證據證明係非真實
,復均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再經本院於審理期日中
合法調查,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之4之反面解釋,當有證據
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祺湧張怡婕各於偵查及本院審
理中均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證人即同案被
告、購毒者之證述、蒐證照片及通訊監察譯文等資料(見附
表二「證據及卷證出處」欄所載)在卷足佐,且有如附表三
至附表七所示之扣案物暨鑑定書在卷可憑(詳細出處參照附
表三至七「證據及卷證出處」欄所載),足認被告林祺湧
張怡婕前揭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核屬可信。
 ㈡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且有其獨特之販售通
路及管道,復無公定價格,容易增減分裝之份量,而每次買
賣之價量,可能隨時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
情之認知、毒品純度、來源是否充裕、檢警查緝之鬆嚴及購
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評估等,而異其標準
,非可一概而論。近年來政府為杜絕毒品犯濫,對於查緝施
用及販賣毒品之工作,無不嚴加執行,販賣毒品又係重罪,
依一般經驗法則,販賣毒品者鋌而走險,苟非意在營利,所
為何來?若無利可圖,衡情應無甘冒持有毒品遭查獲之極大
風險,無端親送至交易處所,或於自己住處為交易毒品之處
所,平白無端義務為該買賣之工作,此為一般社會通念可得
而知。被告林祺湧張怡婕與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交易對象
僅係一般交易關係,尚無特殊情誼,衡情,自均無可能甘冒
販賣毒品重罪,平白無端從事前開販賣毒品予附表二各編號
之購毒者而未從中牟利之理;況被告林祺湧張怡婕錢駿
等10人就所得報酬與如何分取利潤,亦均供述如上開證據所
示。是被告林祺湧張怡婕就上開各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
,應均有從中賺取差價牟利之營利意圖,至為灼然。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林祺湧張怡婕販賣第三級
毒品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被告所犯之罪名:
 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林祺湧張怡婕為本案行為後,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業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
年7月15日施行生效,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
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0 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則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
毒品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 萬元以
下罰金。」則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將法定刑
中得併科罰金部分均予以提高罰金數額。是經比較新、舊法
律,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並無較有利於被告
二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規定。
 ⒉是核被告林祺湧張怡婕所為,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㈡共同正犯:
  被告二人針對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或
各與錢駿張怡茹王威翔吳俊齊陳治權等人有以各自
提供工作處所、出資、向上游拿取毒品、接聽公線(掌機)
與前往交易(司機)等方式以為分工,其等對所為之犯罪型
態具有相當之計畫性、組織性,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
均有所認識,而仍參與該犯罪組織,且被告林祺湧張怡婕
就:⑴附表二編號1所示該次犯行與錢駿吳俊齊;⑵附表二
編號5所示該次犯行與錢駿王威翔;⑶附表二編號7所示該
次犯行與錢駿陳治權,均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另被
林祺湧就:⑴附表二編號2所示該次犯行與錢駿張怡茹
王威翔;⑵附表二編號3所示該次犯行與錢駿陳治權、王威
翔;⑶附表二編號4所示該次犯行與錢駿陳治權王威翔
⑷附表二編號6所示該次犯行與錢駿張怡茹王威翔,亦均
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是被告林祺湧張怡婕自應就其
等前揭各次犯行,各與前述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人各論
以共同正犯。
 ㈢數罪併罰: 
  被告林祺湧就其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之7次販賣第三
級毒品罪以及被告張怡婕就其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5、7所
示之3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其等均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均應予以分論併罰。
 ㈣不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說明: 
  公訴意旨固以被告林祺湧前於10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本院以105年度壢簡字第16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
又於105年間因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壢簡字第11
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前開2案再經本院以106年
度聲字第11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106年7
月12日執行完畢,是其於前開有期徒刑執畢後,5年以內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
犯。查被告林祺湧確有如公訴意旨所指之科刑紀錄,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前開有期徒刑
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形式
上固符合累犯要件,然因其所為之各次犯行於各罪之法定刑
度範圍內應已足以評價被告犯行,自不需再依累犯規定予以
加重法定刑(然仍於量刑時審酌,詳後述)。
 ㈤刑之減輕部分:
  被告林祺湧張怡婕均於偵查及審理中自白犯行,爰均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㈥被告張怡婕適用刑法第59條予以酌減之說明:
  被告張怡婕坦認犯行,尚具悔悟之意,而其擔任集團之掌機
角色,販賣之毒品數量與所得報酬均非重大,所犯係因為其
胞姊即同案被告張怡茹分擔家計,扶養中風之父親(見本院
二審判筆錄第138頁),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犯罪情節
與惡性亦難謂重大;再者,同案被告李名崎張怡茹、陳治
權、吳俊齊趙元培王威翔莊禮榮等人因於偵查中供出
毒品來源,從而使警方查獲被告林祺湧錢駿,故而經原一
審判決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刑度,
然審酌被告張怡婕係因對於組織之上層不熟悉,其雖坦認犯
行並配合偵辦,惟係案發後才知道本案毒品上游為錢駿、林
祺湧,致未能獲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刑規定
之適用(見偵字7087號卷第228頁),考量修正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7 年以上
有期徒刑,綜合上情堪認縱使僅判處依法減刑後之法定最低
刑度,猶嫌過重,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形,在客觀上足以引起
一般同情,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並依法
遞減之。
 ㈦被告林祺湧不予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說明:
  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
環境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
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064
號、45年台上字第1165號判例要旨參照)。此所謂法定最低
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
,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
言。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
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
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
其刑(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999號判決意旨參照)。而
毒品之危害,除戕害施用者之身心健康外,並造成整體國力
之實質衰減,復因毒品施用者為取得購買毒品所需之金錢,
亦衍生家庭、社會治安問題,因之政府近年來為革除毒品之
危害,除於相關法令訂定防制及處罰之規定外,並積極查緝
毒品案件及於各大媒體廣泛宣導反毒,被告林祺湧對此自不
能諉為不知,其未克遵法令規定,所為對於國人身心健康及
社會秩序實已造成相當之危害,不可謂為輕微,且被告林祺
湧已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其減刑後之刑度,已無情輕法重之情,客觀上不足以引起
一般人同情,難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是揆諸前揭說明
,被告林祺湧自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之適用。
 ㈧爰審酌被告林祺湧張怡婕均正值青壯,本應依循正軌賺取
金錢,詎其等仍基於意圖營利之犯罪動機、目的,不思以正
當途徑賺取錢財,無視政府反毒政策及屢為之宣導,而以上
開犯罪手段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戕害國民身心健康
及危害社會治安程度非輕;又被告林祺湧係本案販毒集團取
得毒品之主要來源,被告張怡婕則以負責發送販毒廣告簡訊
及掌機以為分工而參與附表二所示之各次犯行,其等參與程
度及交易毒品次數各有不同,被告張怡婕並因參與本案犯行
而獲有報酬;復考量被告二人就本案犯行於偵查及審判中均
坦認犯行,態度尚稱良好,並非冥頑之徒,復兼衡被告二人
各所自陳之智識程度、工作、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暨公訴檢
察官之量刑意見等一切情狀,就其等各次所犯情節,依刑法
第57條之規定,分別量處如附表二各編號之「宣告罪刑」欄
所示之刑,以符罪刑相當原則。
 ㈨又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
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
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
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
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
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
被告林祺湧張怡婕於本案被訴之販毒行為,除經本院所補
充判決如本判決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罪刑外,尚有業經原二
審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之數罪在案,足認被告二人就本判決所
判處罪刑之各罪,尚有與其他業經判決確定之罪刑可合併定
執行刑之情況,是依前開說明,為減少對同質性犯罪為不必
要重複處罰並保障被告二人程序權,應待被告二人所犯數罪
全部確定後,由檢察官聲請裁定其等各自之應執行刑為宜,
本院爰不予定其等之應執行刑。。
三、至本案關於沒收及不予沒收部分,業據原二審判決於主文及 理由欄中諭知明確,且該等部分亦未經本案最高法院判決有 所撤銷而應已確定,本院自無就該等部分重複贅述沒收或不 予沒收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奕瑋偵查起訴,由檢察官楊朝森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曾煒庭                   法 官 朱家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峻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毒品 數量 販賣價格 交付毒品單次分得報酬 1 愷他命 1 包(1.1 公克) 1,000 元 掌機:50元司機:150元 2 愷他命 1 包(2.4 公克) 2,000 元 掌機:100元司機:300元 3 愷他命 1 包(3.6 公克) 3,600元 掌機:150元司機:450元 4 毒品咖啡包 1 包 800元 掌機:一包100 元,三包200 元司機:一包100 元至200元 王威翔於109 年2 月19日偵訊中供稱每賣出1,000元,司機可抽 150元(見偵6381卷第105 頁至114 頁);李名崎於109 年4 月 24日警詢時供稱司機每賣出1,000元,掌機可抽50元(見偵6380 卷第241 頁至269 頁)。

附表二:
編號 參與被告 購毒者及使用門號/交易時間、地點 掌機接線人/使用電話 交付毒品成員(司機) 毒品種類及交易價格(新臺幣) 證據及卷證出處 宣告罪刑 1(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 錢駿 林祺湧 吳俊齊 張怡婕 甘書凡 0000000000 ───── 108年9月23日上午10時56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之萊爾富便利商店 張怡婕 0000000000 吳俊齊 1,000元之愷他命1包 1.被告錢駿林祺湧吳俊齊張怡婕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中之自白(見下註解1)。 2.證人甘書凡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下註解2)。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林祺湧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張怡婕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2(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5) 錢駿 林祺湧 王威翔 張怡茹 宋玉齡 0000000000 ───── 108年11月4日下午3時1分許,在桃園市○鎮區○○路000號7-11鎮業門市 張怡茹 0000000000 王威翔 1,000元之愷他命1包 1.被告錢駿林祺湧王威翔張怡茹,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中之自白(見下註解1)。 2.證人宋玉齡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下註解2)。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林祺湧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3(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3) 錢駿 林祺湧 王威翔 陳治權 宋玉齡 0000000000 ───── 109年2月17日下午5時40分許,在桃園市○鎮區○○路000號7-11鎮業門市 陳治權 0000000000 王威翔 1,000元之愷他命1包 1.被告錢駿林祺湧王威翔陳治權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中之自白(見下註解1)。 2.證人宋玉齡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下註解2)。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林祺湧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4(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3) 錢駿 林祺湧 王威翔 陳治權 詹昀諺 0000000000 ───── 109年(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08年,應予更正)2月17日下午5時7分許,在桃園市○鎮區○○路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附近 陳治權 0000000000 王威翔 1,000元之愷他命1包 1.被告錢駿林祺湧王威翔陳治權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見下註解1)。 2.證人詹昀諺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下註解2)。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林祺湧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5(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8) 錢駿 林祺湧 王威翔 張怡婕 邱楷儒 0000000000 ───── 109年1月2日下午1時32分許,在桃園市○鎮區○○路000號東安國中 張怡婕 0000000000 王威翔 1,000元之愷他命1包 1.被告錢駿林祺湧王威翔張怡婕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中之自白(見下註解1)。 2.證人邱楷儒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下註解2)。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林祺湧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張怡婕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6(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9) 錢駿 林祺湧 王威翔 張怡茹 簡志修 0000000000 ───── 108年11月8日下午3時53分許,在桃園市○鎮區○○路○段000號之麥當勞 張怡茹 0000000000 王威翔 1,000元之愷他命1包 1.被告錢駿林祺湧王威翔張怡茹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中之自白(見下註解1)。 2.證人簡志修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下註解2)。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林祺湧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7(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1) 錢駿 林祺湧 陳治權 張怡婕 林富源 0000000000 ───── 109年2月7日晚間7時5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聯邦銀行旁巷子 張怡婕 0000000000 陳治權 1,000元之愷他命1包 1.被告錢駿林祺湧陳治權張怡婕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中之自白(見下註解1)。 2.證人林富源警詢、偵查之證述(見下註解2)。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4. 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林祺湧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張怡婕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註解1:本案被告相關偵查以及審判筆錄
被告 筆錄日期 卷頁以及出處 錢駿 109/05/14警詢筆錄,第1次 偵6381卷第217至232頁(重複:偵24249卷第95至109頁、偵24756號卷一第71至86頁) 109/05/14偵訊筆錄 偵6381卷第249頁 109/08/05警詢筆錄,第2次 偵24249卷第19至23頁(重複:偵24756號卷一第95至99頁) (已具結)109/08/05偵訊筆錄 偵24249卷第223至233頁 109/08/06聲請羈押筆錄 聲羈439卷第35至38頁 109/09/15警詢筆錄,第3次, 偵24249卷第299至303頁 (已具結)109/09/15偵訊筆錄 偵24249卷第313至318頁 109/09/30訊問筆錄 原審卷第93至99頁 林棋湧 109/06/12警詢筆錄,第1次 偵18297卷一第17頁(重複:偵24756號卷一第115頁) 109/06/12警詢筆錄,第2次 偵18297卷一第19至35頁(重複:偵24756號卷一第117至133頁) 109/06/19警詢筆錄,第3次 偵24249卷第57至66頁(重複:偵18297卷二第433至442頁、偵24756號卷一第161至170頁) (已具結)109/06/12偵訊筆錄 偵24249卷第111至122頁(重複:偵18297卷一第87至98頁) 109/06/12聲請羈押筆錄 聲羈307卷第35至38頁 (已具結)109/06/19偵訊筆錄 偵24249卷第133至136頁(重複:偵18297卷二第473至475頁) (已具結)109/07/17偵訊筆錄 偵24249卷第125至129頁(重複:偵18297卷二第531至535頁 109/08/07訊問筆錄 偵聲338卷第27至29頁 109/09/16偵訊筆錄 偵18297卷二第563至565頁 109/09/30訊問筆錄 原審卷第93至99頁 李名崎 109/02/18警詢筆錄,第1次 偵6380卷第11至24頁(重複:偵24756號卷一第201至214頁) 109/02/19警詢筆錄,第2次 偵6380卷第31至48頁(重複:偵24756號卷一第221至238頁) 109/02/19偵訊筆錄 偵6380卷第83至86頁 109/02/20聲押筆錄 聲羈78卷第45至48頁 109/04/01警詢筆錄,第3次 偵6380卷第129至152頁(重複:偵24756號卷一第251至274頁) 109/04/01偵訊筆錄 偵6380卷第155至159頁 109/04/13偵訊筆錄 偵6380卷第173至175頁 109/04/17延長羈押筆錄 偵聲156卷第27至32頁 109/04/24警詢筆錄,第4次 偵6380卷第241至269頁(重複:偵24756號卷一第275至304頁) (已具結)109/04/24偵訊筆錄 偵6380卷第279至283頁 109/04/24 警詢筆錄 偵6380卷第291至294頁(重複:偵18297卷一第227至230頁) (已具結) 109/04/24 偵訊筆錄 偵6380卷第301至305頁 109/05/13偵訊筆錄 偵6380卷第319頁 (已具結)109/05/22偵訊筆錄 偵6380卷第331至334頁(重複:偵24249卷第145至148頁、偵18297卷一第231至234頁) (已具結)109/06/04偵訊筆錄 偵6380卷第357至361頁(重複:偵18297卷一第236至240頁) 109/06/10聲請停止羈押筆錄 偵聲242卷第19至20頁 (已具結)109/07/02偵訊筆錄 偵6380卷第417至420頁(重複:偵24249卷第139至142頁、偵18297卷二第511至514頁) 109/07/17警詢筆錄,第5次 偵24756號卷二第313至316頁 (已具結)109/07/17偵訊筆錄 偵6380卷第425至427頁 張怡茹 108/07/26警詢筆錄,第1次 他6163卷一第17至20頁 108/09/11警詢筆錄,第2次 他6163卷一第107至108頁 108/09/13警詢筆錄,第3次 他6163卷一第115至116頁 108/09/29警詢筆錄,第4次 他6163卷一第123至124頁 108/12/05警詢筆錄,第5次 他6163卷一第195至196頁 109/02/18警詢筆錄,第1次 偵6379卷第15至28頁(重複:偵24756號卷二第339至352頁) 109/02/19警詢筆錄,第2次 偵6379卷第29至30頁(重複:偵24756號卷二第353至354頁) 109/02/19警詢筆錄,第3次 偵6379卷第31至59頁(重複:偵24756號卷二第355至382頁) (已具結)109/02/19偵訊筆錄 偵6379號第105至109頁 109/02/20聲請羈押筆錄 聲羈78卷第49至53頁 109/03/31警詢筆錄,第4次 偵6379卷第145至185頁(重複:偵24756號卷二第401至441頁) 109/03/31警詢筆錄,第1次 偵6379卷第205至208頁 109/03/31偵訊筆錄 偵6379號第217至219頁 109/04/10偵訊筆錄 偵6379號第231至233頁 (已具結)109/04/14偵訊筆錄 偵6379號第231至233頁 109/04/17延長羈押筆錄 偵聲157卷第19至23頁 109/04/24警詢筆錄,第5次 偵6379號第285至287頁(重複:偵24756號卷二第459至461頁) (已具結)109/04/24偵訊筆錄 偵6379號第289至290頁 (已具結)109/04/24 偵訊筆錄 偵6379號第297至300頁 (已具結)109/05/22偵訊筆錄 偵24249卷第155至157頁(重複:偵6379號第323至325頁) (已具結)109/06/05偵訊筆錄 偵6379號第349至356頁(重複:偵18297卷一第243至250頁) (已具結)109/06/09偵訊筆錄 偵24249卷第151至153頁、第159至161頁(重複:偵6379號第369至372 頁、第375至377頁、偵18297卷二第253至255頁、第257至259頁) 109/07/10警詢筆錄,第6次 偵6379號第395至397頁(重複:偵24756號卷二第463至465頁) (已具結)109/07/10偵訊筆錄 偵6379號第401至402頁 王威翔 109/02/18警詢筆錄,第1次 偵6381卷第15至29頁(重複:偵18297卷一第121至135頁、偵24756號卷四第969至983頁) 109/02/19警詢筆錄,第2次 偵6381卷第31至54頁(重複:偵18297卷一第137至160頁、偵24756號卷四第985至1008頁) (已具結)109/02/19偵訊筆錄 偵6381卷第105至114頁 109/02/20聲請羈押筆錄 聲羈78卷第55至58頁 (已具結)109/04/10偵訊筆錄 偵6381卷第137至145頁(重複:同卷第199至207頁、偵24249卷第163至171頁、偵18297卷一第161至169頁) (已具結)109/04/16偵訊筆錄 偵6381卷第183至184頁 (已具結)109/07/10偵訊筆錄 偵6381卷第265至269頁 趙元培 109/02/18警詢筆錄,第1次 偵7083卷第13至30頁(重複:偵18297卷二第357至373頁、偵24756號卷三第767至783頁) 109/02/19警詢筆錄,第2次 偵7083卷第37至65頁(重複:偵24756號卷三第791至819頁) 109/02/19偵訊筆錄 偵7083卷第119至123頁 (已具結)109/04/28偵訊筆錄 偵24249卷第173至176頁(重複:偵7083卷第133至136頁、偵18297卷二第375至377頁) (已具結)109/07/09偵訊筆錄 偵7083卷第153至159頁 莊禮榮 109/02/18警詢筆錄,第1次 偵18297卷二第385至400頁(重複:偵7084卷第11至26頁、偵24756號卷四第1061至1076頁) 109/02/19警詢筆錄,第2次 偵18297卷二第401至416頁(重複:偵7084卷第27至41頁、偵24756號卷四第1077至1091頁) 109/02/19偵訊筆錄 偵7084卷第81至85頁 (已具結)109/04/28偵訊筆錄 偵24249 卷第179 至182 頁(重複:偵18297卷二第417至421頁、偵7084卷第101至105頁) 109/07/09偵訊筆錄 偵7084卷第121至122頁 吳俊齊 109/02/19警詢筆錄,第1次 偵7085卷第9 至40頁(重複:偵18297卷二第261至292頁、偵24756號卷三第867至898頁) (已具結)109/02/19偵訊筆錄 偵6380卷第187至193頁(重複:偵7085卷第73至79頁) 109/04/28警詢筆錄,第2次 偵7085卷第109 至114 頁(重複:偵18297卷二第293至298頁、偵24756 號卷三第905至910頁) 109/04/28警詢筆錄,第3次 偵24249 卷第41至48頁(重複:偵18297卷二第309至316頁、325至332 頁、偵24756號卷四第921至928頁) (已具結)109/04/28偵訊筆錄 偵24249卷第185至192頁(重複:偵7085卷第93至100頁、偵18297卷二第333至339頁) (已具結)109/06/23偵訊筆錄 偵24249卷第195至198頁(重複:偵7085卷第157至160頁) (已具結)109/09/16偵訊筆錄 偵24249卷第333至334頁 陳治權 109/02/18警詢筆錄,第1次 偵7086卷第13至29頁(重複:偵18297卷一第171至189頁、偵24756號卷二第491至507頁) 109/02/19警詢筆錄,第2次 偵7086卷第31至50頁(重複:偵18297卷一第191至210頁、偵24756號卷二第509至528頁) (已具結)109/02/19偵訊筆錄 偵6380卷第197至202頁(重複:偵7086卷第93至98頁、偵6379號第251 至256頁) 109/04/22警詢筆錄,第3次 偵24249卷第33至36頁(重複:偵7086卷第119至122頁、偵18297卷一第211至214頁、偵24756號卷二第545至547頁) (已具結)109/04/22偵訊筆錄 偵24249卷第201至203頁(重複:偵7086卷第129至132頁、偵18297卷一第215至217頁) (已具結)109/07/09偵訊筆錄 偵7086卷第151至156頁 109/07/17警詢筆錄,第4次 偵7086卷第159至170頁(重複:偵24756號卷二第553至563頁) (已具結)109/07/17偵訊筆錄 偵7086卷第177至180頁 張怡婕 109/02/18警詢筆錄,第1次 偵7087號第13至28頁(重複:偵24756號卷二第599至614頁) 109/02/19警詢筆錄,第2次 偵7087號第29至74頁(重複:偵24756號卷三第615至660頁) (已具結)109/02/19偵訊筆錄 偵6380卷第205 至218 頁(重複:偵7087卷第111至124頁、偵6379號第235至248頁) 109/04/20警詢筆錄,第3次 偵7087卷第145至201頁(重複:偵24756號卷三第677至733頁) (已具結)109/04/20偵訊筆錄 偵7087卷第213至215頁 (已具結)109/06/20偵訊筆錄 偵7087卷第222至229頁
註解2:毒品買家在偵查及審判中之供述與出處毒品買家 筆錄日期 卷頁以及出處 甘書凡 109/02/18警詢筆錄,第1 次 偵24756號卷四第1127至1139頁(重複:他6163卷三第827至839頁) (已具結)109/02/18偵訊筆錄 他6163卷三第761至767頁(重複:同卷第865至877頁) 羅瑋銘 109/02/18警詢筆錄,第1次 偵24756號卷四第1171至1186頁(重複:他6163卷二第451至466頁) (已具結)109/02/18偵訊筆錄 他6163卷二第499至501頁 宋玉齡 109/02/18警詢筆錄,第1次 偵24756號卷四第1219至1243頁(重複:他6163卷二第363至387頁) 109/02/18警詢筆錄,第2次 偵24756號卷五第1245至1254頁(重複:他6163卷二第389至398頁) (已具結)109/02/18偵訊筆錄 他6163卷二第443至447頁 廖美玲 109/02/18警詢筆錄,第1次 偵24756號卷五第1299至1313頁(重複:他6163卷三第771至785頁) (已具結)109/02/18偵訊筆錄 他6163卷三第819至823頁 陳暄函 109/02/18警詢筆錄,第1次 偵24756號卷五第1341至1353頁(重複:他6163卷三第881至893頁) (已具結)109/02/18偵訊筆錄 他6163卷三第923至925頁 鍾鎮宇 109/02/18警詢筆錄,第1次 偵24756號卷五第1383至1389頁(重複:他6163卷二第505 至515頁、525至531頁) (已具結)109/02/18偵訊筆錄 他6163卷二第555至557頁 邱柏霖 109/02/19警詢筆錄,第1次 偵24756號卷五第1413至1418頁(重複:他6163卷三第929至934頁) (已具結)109/02/19偵訊筆錄 他6163卷三第963至965頁 詹昀諺 109/02/18警詢筆錄,第1次 偵24756號卷五第1445至1451頁(重複:他6163卷三第969至975頁) 109/02/18警詢筆錄,第2次 他6163卷三第977至979頁 (已具結)109/02/18偵訊筆錄 他6163卷三第1007至1009頁 邱楷儒 109/02/18警詢筆錄,第1次 偵24756號卷五第1481至1510頁(重複:他6163卷三第689至718頁) (已具結)109/02/18偵訊筆錄 他6163卷三第761至767頁(重複:同卷第865至877頁) 馮耀宏 109/02/18警詢筆錄,第1次 偵24756號卷六第1543至1555頁(重複:他6163卷二第265至277頁) (已具結)109/02/18偵訊筆錄 他6163卷二第299至301頁 簡志修 109/02/18警詢筆錄,第1次 偵24756號卷六第1577至1584頁(重複:他6163卷三第599至606頁) (已具結)109/02/18偵訊筆錄 他6163卷三第629至631頁 陳易鍊 109/02/18警詢筆錄,第1次 偵24756號卷六第1607至1623頁(重複:他6163卷三第635至652頁) 109/02/18警詢筆錄,第2次 偵24756號卷六第1625至1627頁(重複:他6163卷三第653至655頁) (已具結)109/02/18偵訊筆錄 他6163卷三第681至686頁 林富源 109/02/18警詢筆錄,第1次 偵24756號卷六第1653至1664頁(重複:他6163卷二第305至316頁、513至524頁) (已具結) 109/02/18偵訊筆錄 他6163卷二第357至359頁
註解3:相關搜證照片及出處
搜證照片內容 相關卷頁出處 「艾蕾蒂巴黎甜點店」販毒集團毒品交易現場照片,車號000-0000號及藥腳AFM-9171號(108/08/22,09時52分至09時55分,地點:桃園市中壢區正明街、正大街口【肯德基後面】) 他6163卷一第74至76頁、他6163卷三第941至942頁 小客車AFG-2277號涉嫌販賣毒品照片,時間:108/08/13,13時30分至13時40分,地點:桃園市中壢區內壢交流道台塑加油站旁 他6163卷一第93至94頁 「愛馬仕蛋糕店」販毒集團毒品交易現場照片,機車123-LQR號、藥腳騎乘普通重型機車560-NJH號(108/11/28,13時32分至13時37分,地點:桃園市○○區○○○路000巷0弄0號) 他6163卷一第215頁 「歐姆克巴黎甜點店」販毒集團毒品交易現場照片,車號00-0000號(108/09/27,10時55分至10時58分,地點:桃園市○○區○○○路000巷0弄0號) 偵6380卷第53至54頁、偵6379號第193至195 頁、偵24756號卷一第243至244頁、偵24756號卷二第449至453頁、偵24756號卷三第835至836頁、他6163卷三第851至852頁 「愛馬仕蛋糕店」販毒集團毒品交易現場照片,車號000-0000號(108/11/20 ,14時58分至15時09分,地點:桃園市○○區○○○路000巷0弄0號) 偵6380卷第55至56頁、偵24756號卷五第1265至1266頁 「愛馬仕蛋糕店」販毒集團毒品交易現場照片,車號000-000號(108/10/18 ,10時21分至10時30分,地點:桃園市楊梅中山北路二段23巷與瑞溪路一段) 偵6380卷第57至58頁、偵6379號第65至66頁、199至200頁、偵24756號卷一第247至248頁、偵24756號卷二第389至390頁、455至456頁、他6163卷一第130至132頁、153至154頁、他6163卷三第909至910頁 「愛馬仕蛋糕店」販毒集團毒品交易現場照片,車號000-000號(109/01/20,13時48分至14時16分,地點:桃園市○○區○○路00000號【台塑石油宏大加油站旁】) 偵6380卷第59頁、偵6379號第67頁,201頁、偵24756號卷二第391頁、457頁、偵24756號卷六第1673頁、他6163卷二第325頁 「愛馬仕蛋糕店」販毒集團毒品交易現場照片,車號000-0000號(108/10/25 ,09時30分至09時35分,地點: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白金漢宮地下停車場) 偵7083卷第67至68頁、偵24756號卷三第821至822頁、偵24756號卷五第1327至1328頁、他6163卷三第799至800頁 「愛馬仕蛋糕店」販毒集團毒品交易現場照片,車號000-0000號(108/10/23 ,16時00分至16時06分,地點: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白金漢宮地下停車場) 偵6379號第69至70頁、偵24756號卷二第393至394頁、偵24756號卷五第1325至1326頁、他6163卷三第801至802頁 「愛馬仕蛋糕店」販毒集團毒品交易現場照片,車號000-0000號(108/11/20 ,14時58分至15時09分,地點:桃園市○鎮區○○路000號【7-11鎮業門市】) 偵7083卷第69至70頁、偵24756號卷一第245至246頁、偵24756號卷三第823至824頁、他6163卷二第417至418頁 「歐姆克巴黎甜點店」販毒集團毒品交易現場照片,車號00-0000號(108/09/20,12時53分至12時56分,地點:桃園市○鎮區○○路000號【7-11鎮業門市】) 偵7083卷第71至72頁、偵24756 號卷三第827至828頁、偵24756號卷五第1261至1262頁、他6163卷二第413至414頁 「愛馬仕蛋糕店」販毒集團毒品交易現場照片,車號000-000號(109/01/03,10時28分至10時33分,地點:桃園市○鎮區○○路000號【7-11鎮業門市】) 偵24756號卷五第1267至1268頁、他6163卷二第419至420頁 「歐姆克巴黎甜點店」販毒集團毒品交易現場照片,車號00-0000號(108/09/24,13時40分至13時50分,地點:桃園市○鎮區○○路0號台灣磚窯雞) 偵7083卷第73頁、偵24756號卷三第827頁、偵24756號卷四第1197頁、他6163卷二第477頁 「艾蕾蒂巴黎甜點店」販毒集團毒品交易現場照片,車號00-0000號與藥角699-MJW(108/09/02,13時44分至13時47分,地點: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大楊梅鵝莊停車場) 偵7083卷第75至76頁、他24756號卷四第1195至1196頁、他6163卷二第475至476頁 「愛馬仕蛋糕店」販毒集團毒品交易現場照片,車號000-0000號(108/11/18 ,11時53分至11時56分,地點:桃園市○○區○○○路000巷0弄0號) 偵7083卷第79至80頁、偵24756號卷三第833至834頁、偵24756號卷四第1155至1156頁、他6163卷三第853至854頁 「歐姆克巴黎甜點店」販毒集團毒品交易現場照片,車號00-0000號(108/9/27,10時55分至10時58分,地點:桃園市○○區○○○路000巷0弄0號) 偵7083卷第81至82頁、偵24756號卷四第1153至1154頁 「愛馬仕蛋糕店」販毒集團掌機司機交接照片,陳治權張怡婕(108/11/27 ,地點:桃園市○鎮區○○路○段000號典藏巴黎社區) 偵7086卷第57至60頁、偵7087號第81至84頁、偵24756號卷二第535至537頁、偵24756號卷三第667至670頁 「愛馬仕蛋糕店」販毒集團掌機司機交接照片,陳治權張怡婕(108/11/28 ,地點:桃園市○鎮區○○路○段000號典藏巴黎社區) 偵7086卷第61至62頁、偵7087號第85至86頁、偵24756號卷二第539至540頁、偵24756號卷三第671至672頁 「艾蕾蒂巴黎甜點店」販毒集團掌機司機交接照片,陳治權張怡婕李名崎(108/12/11,地點:桃園市○鎮區○○路○段000號8樓之2) 偵7086卷第63至64頁、偵7087號第87至88頁、偵24756號卷二第541至542頁、偵24756號卷三第673至674頁 「艾蕾蒂巴黎甜點店」販毒集團掌機司機交接照片,陳治權張怡婕(108/12/13 ,地點:桃園市○鎮區○○路○段000號8樓之2) 偵7086卷第65至66頁、偵7087號第89至90頁、偵24756號卷二第543至544頁、偵24756號卷三第675至676頁 「愛馬仕蛋糕店」販毒集團毒品交易現場照片,紅色重機車號000-000號(109/02/17,16時43分至17時07分,地點:桃園市○鎮區○○路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附近) 偵7086卷第171頁、偵24756號卷二第565頁、偵24756號卷五第1467頁、他6163卷三第993頁 「愛馬仕蛋糕店」販毒集團毒品交易現場照片,紅色重機車號000-000號(109/02/17,17時36分至17時43分,地點:桃園市○鎮區○○路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附近) 偵24756號卷五第1271頁、他6163卷二第423頁 「愛馬仕蛋糕店」販毒集團毒品交易現場照片,車號000-0000號(109/01/30 ,10時24分至10時27分,地點:桃園市○鎮區○○路000號7-11便利商店) 偵7086卷第173至175頁、偵24756號卷二第567至569頁、偵24756號卷五第1269至1270頁、他6163卷一第226至227頁、他6163卷二第421至422頁 「愛馬仕蛋糕店」販毒集團毒品交易現場照片,車號0000-00號(108/11/16,05時43分至05時47分,地點:桃園市○鎮區○○路000號7-11便利商店) 偵6379號第63頁、第197頁、偵24756號卷二第387頁、453頁、偵24756號卷五第1263頁、他6163卷二第415頁 「愛馬仕蛋糕店」販毒集團毒品交易現場照片,車號0000-00號(108/11/29,10時10分,地點:桃園市中壢區文成南街97巷口) 偵24756號卷五第1399頁、他6163卷一第202至203頁、219至220頁、他6163卷二第539至540頁 「艾蕾蒂巴黎甜點店」販毒集團毒品交易現場照片,車號000-0000及藥腳AFM-9171號(108/8/22,09時52分至09時55分,地點:桃園市中壢區正明街、正大街口【肯德基後面】) 偵24756號卷五第1433至1434頁 「愛馬仕蛋糕店」販毒集團毒品交易現場照片,車號000-0000號(108/10/07 ,20時03分至20時06分,地點: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00弄0號夢香汽車旅館) 偵24756號卷五第1465頁、他6163卷三第997頁 「愛馬仕蛋糕店」販毒集團毒品交易現場照片,紅色重機車號000-000號(109/01/10,13時44分至14時01分,地點:桃園市○鎮區○○路00號全家便利超商) 偵24756號卷六第1593頁、他6163卷三第615頁 「愛馬仕蛋糕店」販毒集團毒品交易現場照片,車號0000-00號(108/11/13,07時07分至07時17分,地點:桃園市○○區○○○路○段000號7-11便利商店) 偵24756號卷六第1639頁、他6163卷三第663頁 「愛馬仕蛋糕店」販毒集團毒品交易現場照片,車號000-0000號及藥腳車輛BEK-5308號(109/01/21,16時21分至16時44分,地點:桃園市○○區○○路0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旁) 偵24756號卷六第1671至1672頁、他6163卷二第323至324頁 「愛馬仕蛋糕店」販毒集團毒品交易現場照片,紅色重機車號000-000號(108/10/22,19時11分至19時16分,地點:桃園市楊梅中山北路2段23巷與瑞溪路1段社區【楊光國小斜對面大樓】) 偵24756號卷六第1715頁、他6163卷二第579頁
註解4:相關監聽譯文及出處
相關監聽譯文 卷頁出處 監聽譯文編號2-1 至2-18【甘書凡】 偵24756號卷四第1147至1151頁、他6163卷三第845至849頁 監聽譯文編號3-1至3-18【羅瑋銘】 偵24756號卷四第1199至1204頁、他6163卷二第479至484頁 監聽譯文編號4-1至4-47【宋玉齡】 偵24756號卷五第1273至1279頁、他6163卷二第425至431頁 監聽譯文無編號【鍾鎮宇】 偵24756號卷五第1397頁、他6163卷二第541頁 監聽譯文編號6-1至6-27【廖美玲】 偵24756號卷五第1321至1324頁、他6163卷三第793至797頁 監聽譯文編號7-1至7-15【陳暄函】 偵24756號卷五第1361至1368頁、他6163卷三第901至908頁 監聽譯文編號12-1至12-2【邱柏霖】 偵24756號卷五第1435頁、他6163卷三第943頁 監聽譯文編號14-1至14-6【詹昀諺】 偵24756號卷五第1463至1464頁、他6163卷三第989至991頁、995頁 監聽譯文編號16-1至16-44【邱楷儒】 偵24756號卷五第1523至1531頁、他6163卷三第733至741頁 監聽譯文編號20-1至20-12【馮耀宏】 偵24756號卷六第1563至1564頁、他6163卷二第285至286頁 監聽譯文編號22-1至22-8【簡志修】 偵24756號卷六第1591至1592頁、他6163卷三第607頁 監聽譯文編號26-1至26-22【陳易鍊】 偵24756號卷六第1629至1623頁、他6163卷三第677至680頁 監聽譯文編號40-1至40-17【林富源】 偵24756 號卷六第1675至1679頁、他6163卷二第327至339頁 監聽譯文編號41-1至41-05【楊博丞】 偵24756號卷六第1711至1713頁、他6163卷二第575至577頁
附表三:
109年2月18日(被告李名崎張怡茹張怡婕陳治權;查獲地點: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00號2樓)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證據及卷證出處以及鑑定結果資料 1 555咖啡包/216包 為張怡茹李名崎共同持有 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6380卷第63至69頁、偵7086卷第75至83頁、偵7087號第93至99頁、偵6379號第79至87頁、偵24756號卷二第319至325頁、469至477 頁、579至587頁、偵24756號卷三第747至755頁) 2.109/02/25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見偵6380卷第373至387頁) ---------------------------------------------------------- 相關鑑定資料 憲隊士林字第1090000094號 委鑑資料: 一、編號1顆粒14包(予以編號1-1至1-12、1-11及1-15) 。 二、編號1粉末3 包(予以編號1-13、11-6及1-17) 。 三、編號2咖啡包1 包(予以編號2-1至2-4)。 四、編號3咖啡包11包(予以編號3-1至3-14)。 鑑定項目: 顆粒、粉末及咖啡包中有無毒品成分及純質淨重為何? 鑑定結果: 一、予以編號1-1至1-12顆粒12包中採平方根隨機取樣4包(予以編號1-1、1-5、1-8及1-12) 均檢出2-氟去氯愷他命(2-FIuorodeschloroketaine)及愷他命(Ketamine)成分。 二、予以編號1-13、1-16及1-17粉末中均檢出愷他命(Ketamine)成分。 三、予以編號1-14及1-15顆粒中均檢出愷他命(Ketamine) 成分。 四、予以編號2-1至2-1咖啡包4包中採平方根隨機取樣2包(予以編號2-1及2-4)均未檢出嗎啡、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MDMA、MDA、愷他命成分。 五、予以編號3-1至3-5咖啡包中均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 成分。 六、予以編號3-6至3-14咖啡包中均檢出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成分。 ---------------------------------------------------------- 憲隊士林字第1090000095號 委鑑資料:編號1咖啡包2包(予以編號1-1及1-2)。 鑑定項目:咖啡包中有無毒品成分? 鑑定結果:咖啡包2包中均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及    甲基-a-吡咯噬苯己酮(MPHP) 成分。 ---------------------------------------------------------- 憲隊士林字第1090000092號 委鑑資料:咖啡包314包(編號1-1至1-216、2-1至2-98)、顆粒1包(      編號5)、藥錠1包(編號6)。 鑑定項目: 一、咖啡包、藥錠中有無毒品成分? 二、顆粒中有無毒品成分及純質淨重為何? 鑑定結果: 一、咖啡包216包中採平方根法隨機取樣15包(編號1-1、1-29、1-34、1-47-1-58、1-60、1-100、1-121、1-139、1-168、1-172 、1-185、1-199、1-203、1-216)均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 。 二、咖啡包98包中採平方根法隨機取樣10包(編號2-1、2-15、2-22 、2-38、2-50、2-57、2-66、2-74、2-89、2-93) 均未檢出嗎啡、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MDMA·MA、愷他命及大麻成分。 三、顆粒1包(編號5)檢出愷他命(Ketamine)與2-氟一去氯愷他命( 2-Fluorodeschloroketamine)。 四、藥錠1包(編號6)均未檢出嗎啡、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DMA 、MDA、愷他命及大麻成分。 2 粉惡魔咖啡包/98包 為張怡茹李名崎共同持有 3 塑膠夾鏈分裝袋/12包 為張怡茹李名崎共同持有 4 電子磅秤/4台 為張怡茹李名崎共同持有 5 愷他命/1包21.2克 為張怡茹李名崎共同持有 6 不明藥丸/0.4克 為張怡茹李名崎共同持有 7 記帳本/6本 為張怡茹李名崎共同持有 8 記帳單/3張 為張怡茹李名崎共同持有 9 削尖吸管/2支 為張怡茹李名崎共同持有 10 Iphone8粉紅(含0000000000號)/1支 為張怡茹所有 11 SAMSUNG手機黑/1支 為張怡茹李名崎共同持有 12 Iphone6S粉紅/1支 為張怡茹李名崎共同持有 13 IphoneX黑色/1支 為張怡茹李名崎共同持有 14 SAMSUNG手機黑/1支 為張怡茹李名崎共有持有 15 Iphone8plus imei: 0000000000000000 為陳治權所有 16 Iphone7 imei: 000000000000000 為張怡婕所有 17 SAMSUNG橘色手機(含0000000000號)/1支 為張怡婕所有 18 新臺幣11,950元 為李名崎所有 19 新臺幣34,550元 為張怡婕所有 20 儲值收據/1張 為張怡婕所有 21 帳冊/1本 為張怡婕所有 22 新臺幣3,700元 為張怡婕所有 23 刮卡/1張 為張怡茹李名崎共同持有 24 自小客車AUM-9658號(含車鑰匙) 為陳治權所有作為運送毒品使用
附表四:
109年2月18日(被告趙元培;查獲地點:桃園市○○區○○街0號2樓)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證據及卷證出處 1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本案無關(為趙元培申請使用)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7083卷第95至99頁、偵24756號卷三第849至855 頁)
附表五:
109年2月18日(被告王威翔;查獲地點:桃園市○鎮區○○路000號前;桃園市○○區○○○路000○0號旁)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證據及卷證出處 1 K他命/17包(含袋重17.lg) 鑑定結果: (一)毒品愷他命顆粒,18包,本局予編號G1至G17。 (二)檢視均為白色晶體,外觀型態均相似。 (三)G1至G12總毛重12.38公克(包裝總重約5.04公克),驗前總淨重約7.34公克。依據抽測純度值約96%,推估編號G1至G12均含2-氟-去氯愷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7.04公克。 (四)編號G13、G16及G17驗前總毛重3.61公克(包裝總重約0.57公克)驗前總淨重約3.04公克。依據抽測純度值約98%編號G13 、G16及G17均含2-氟-愷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97公克。 (五)編號G14、G15驗前總毛重1.60公克(包裝總重約0.38公克) 驗前總淨重約1.22公克。依據抽測純度值約91%編號G14、G15均含2-氟-愷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11公克。 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6381卷第73至79頁、偵24756號卷四第1027至1033頁、1113至111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刑鑑字第1090047414號(見偵24756號卷一第19至26頁)             │ 2 毒品咖啡包(惡魔)/4 包(含袋重26.7g) 鑑定結果: (一)經檢視均為玫塊金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二)驗前總毛重2710公克(包裝總重約456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2.54公克。 (三)經檢視內含褐色粉末。淨重6.45公克,取1.54公克鑑定用罄,餘4.91公克。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Nitrazepam)及"氯二甲基卡西酮(Chlorodimethylcathinone、CDMC)等成分。 (四)另檢出非毒品成分:5-Fluoro-MDMB-PICA、Caffeine、Dextromethorphar.N-Butylhexedone及N-Butylpentylone等。 3 毒品咖啡包(555)/14包(含袋重89.9g) 鑑定結果: (一)編號C1至C14經檢視均為白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驗前總毛重92.87公克(包裝總重約14.9公克) 驗前總淨重約77.89公克。 (二)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 Eutyloe)成分,純度約5%。 (三)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C1至C14均含3,4亞甲基雙氣基乙基胺丁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89公克。 4 Iphone6plus 白色0000000000含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4、5與本案無關(為王威翔所有) ;6為王威翔運送毒品之機車。 5 新臺幣5,000元 6 MG8-965重型機車





附表六:
109年6月12日(被告林祺湧;查獲地點:桃園市○○區○○路000號旁)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證據及卷證出處 玫瑰金IPhone手機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與本案無關(為林祺湧使用之手機)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24249卷第341至347頁、偵18297卷一第63至69頁、偵24756號卷一第175至181頁)
附表七:
109年6月18日(被告莊禮榮;查獲地點:桃園市○鎮區○○路000號前旁)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證據及卷證出處 1 毒品咖啡包( 555)/2包 鑑定結果: (一)編號B1及B2 :經檢視均為白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二)驗前總毛重14.68公克(包裝總重約2.42公克) 驗前總淨重約12.26公克。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成分。純度約3%。 (四)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B1及B2均舍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36公克。 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見偵7084卷第63至6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刑鑑字第1090047414號(見偵24756 號卷一第19至26頁) 2 新台幣10,900元 與本案無關 3 IPhone7黑色0000000000含SIM卡 IMEI:000000000000000 與本案無關 4 IPhone7白色0000000000含SIM卡 與本案無關 5 自小客車ASE-3175號含鑰匙 莊禮榮用來運送毒品所使用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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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