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晉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權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
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凃庭姍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3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001 晉元工程有限公司陳權清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竹東分行 114年2月5日 241,500元 AL0918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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