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218號
SCDV,114,除,218,20250911,2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新竹縣嘉興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徐榮春
代 理 人 江欣怡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9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欄之記載,應更正如「更正後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更正後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1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1 新竹縣嘉興國民小學徐榮春 新竹縣橫山地區農會 114年1月4日 9,500元 NB4828668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