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馬慧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5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20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1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 股份有限公司 86-NX-108736-0 1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