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177號
SCDV,114,除,177,2025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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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安碩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致奚
代 理 人 鄧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竝堅企業有限公司志中 元大商業銀行新竹分行 113年11月30日 625,800元 AH5894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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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碩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竝堅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堅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