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9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黃志銘
被 告 萬宇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郭勃成
被 告 鄧莉茵
欒鳳婷
訴訟代理人 欒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
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四項中關於「被告鸞鳳婷」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欒鳳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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