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4年度,96號
SCDV,114,重訴,96,2025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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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9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黃志銘


被 告 萬宇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勃成

被 告 鄧莉茵

欒鳳婷

訴訟代理人 欒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
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四項中關於「被告鸞鳳婷」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欒鳳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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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宇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