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884號
SCDV,114,訴,884,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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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884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訴訟代理人 林仁魁
陳家富
被 告 林素娟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0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047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4年6月26
日製作之分配表,其中次序1所列被告之執行費用新臺幣6,836元
、次序3所列被告之第一順位抵押權債權原本新臺幣150萬元,均
應予剔除,不得列入分配。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劉清泉因積欠原告債務未還,經原告取得
執行名義後向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6504號為強制執行,
禁止訴外人劉清泉收取對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047號變價
分割共有物事件之案款債權,因訴外人劉清泉於民國103年7
月17日將共有物持分設定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之普通抵
押權予被告,擔保其於103年7月14日對被告之借款,惟被告
所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為103年5月20日簽發之本票,非屬上
開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則被告與訴外人劉清泉間是否確有
抵押債權存在即非無疑。倘被告無法證明與訴外人劉清泉
有抵押借貸關係存在,則其債權應不得列入分配。爰聲明:
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訴外人劉清泉有給我設定抵押權,我覺得列入分 配沒有錯,原告起訴無理由,應駁回原告之訴。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分配表異議之訴屬形 成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倘原告係以被 告聲明參與分配之債權不存在為異議權之理由,其本質上 即含有消極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之性質,如被告主張其債 權存在,依舉證責任分配法則,自應先由主張該債權存在 之被告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904號判決 意旨參照)。復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 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甚明 ,是以消費借貸為要物契約,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交付 而生效力,交付之事實如有爭執,應由主張已為交付之貸 與人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4146號判決意旨 參照)。
(二)經查,訴外人即債務人劉清泉所有坐落新竹縣○○鎮○○段00 地號土地暨其上同段189建號建物之應有部分設定150萬元 普通抵押權予被告,擔保103年7月14日對被告之借款,上 開不動產因共有人聲請變價分割,故被告之抵押權應轉載 至共有人即抵押人劉清泉得領取之案款而得優先受償,然 因被告於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047號執行事件陳報之債 權證明文件係劉清泉於103年5月20日簽發之本票,經本院 執行處認非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等情,業經本院調取 上開執行卷宗核閱無訛,並有本院執行處114年6月26日製 作之分配表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被告既稱上開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揆諸上開見解,即應由被告就其與 劉清泉間於103年7月14日有借貸合意及金錢交付之事實, 負舉證責任。然被告與劉清泉設定上開抵押權之物權行為 ,至多僅能證明雙方同意以上開抵押權作為劉清泉債務之 擔保,然關於所擔保債務之內容及態樣為何,仍有賴於被 告舉證證明,惟遍觀卷內證據資料,除被告提出與借款日 期明顯不符之本票乙紙外,均付之闕如,被告迄未能證明 其於103年7月14日與劉清泉就150萬元有借貸合意及金錢 交付之事實。審酌150萬元借款數額非微,被告本當與劉 清泉簽立書面契約及留存資金流向紀錄,以保自身權益, 然被告卻未留存任何資料供本院審酌,實與一般借款關係 之常態不符。從而,依卷內證據資料,無法證明上開抵押 權所擔保之借款債權確實存在,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 求判命被告不得於上開執行事件中參與分配執行金額,應 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請求判命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047號強制執行事件,於1 14年6月26日製作之分配表,其中次序1所列被告之執行費用 6,836元、次序3所列被告之第一順位抵押權債權原本150萬 元,均應予剔除,不得列入分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列。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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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